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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4]17号颁布时间:2004-04-26

     2004年4月26日 沪府办[2004]17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外管局上海市分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 《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 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 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      2004年4月8日   为了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 (以下简称“物流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3]81号)的要求,在国家有关 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提出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 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   一、海关监管   1、物流园区是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海关在物流园区设立机构,对进 出物流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2、物流园区内可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仓储物流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物流 中心、专为仓储物流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贸易企业,但不得设立生产加工型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 生活消费设施。   3、物流园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分拨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等功能。   4、区内注册的中资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5、物流园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 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海关对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管理。   6、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 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备案。   7、海关对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从毗邻物流园区的港区进出的, 直接通过海关设立在连接物流园区和港区之间的自动卡口进出办理海关手续;从非毗 邻园区的港区进出的,运抵物流园区办理海关手续。跨关区货物,按照转关运输的有 关规定办理,   8、物流园区内的仓储物流企业如需开展进口货物的分拨配送,经海关核准,可 按“凭担保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9、从区外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予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属许可证 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   10、对从区外进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包装物料、建造基础 设施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 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11、物流园区内可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12、物流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 仓库等)之间货物的往来,由收发货企业联名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 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物流园区与同一海关其他特殊监管区域、 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由收发货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的公共平台上申请。经海关审核 同意,可按“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二、检验检疫   13、进出物流园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由区内检验检疫 机构统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实施监督管理。   14、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在物流园区内进行分拣、换包装、整理等简单加工的动 植物产品和食品等重点产品的加工过程实施监管。   15、需在物流园区中转、转口的货物,短期仓储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的,入 境时一般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出境时一般不实施内容物的检验检疫。   16、物流园区的进口货物到港后,可直接运往物流园区内指定的查验场地实施 查验和检疫处理。   17、应检货物在进出境时,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检疫除害处理,法定 检验货物除涉及环境保护的免予实施检验;法定检验货物出入物流园区时按规定实施 检验。   18、国内货物进入物流园区视同出口、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的验迄证明向区内 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查验、换证手续。   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免予实施检疫。   19、物流园区内的企业自用设备、办公和生活消费用品,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强 制性产品认证,免予实施品质检验。   20、通过在物流园区建立局域网,实现检验检疫与港区、海关信息共享,试行 “电子提单”和“一单两报”、“无纸化”通关。   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将非必检货物信息通过电子通关系统直接发送给港区、海关, 以提高通关效率、方便区内企业。   三、税收管理   21、对物流园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 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2、比照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 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区外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相关退税凭证 申请办理退(免)税。   23、物流园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 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从区内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24、对物流园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自用基建项目所需的设备和物资、生产所需 的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为物流配送临港增值加工等加工所需的包装物料、自用合 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25、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 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 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 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 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 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 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26、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展,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7、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地方各税。区内的内、外资企 业分别按国家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所得税。   四、外汇管理   28、按照现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2]74号)的规定, 对物流园区内注册的货物分拨企业,在自有外汇不足以对外付汇的情况下,允许企业 购汇解决。   29、通过物流园区的贸易,其对应的外汇收支,原则上要求在区内企业进行。 实行区内企业非贸易购汇试点,对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付汇,选择在区内试点。   五、市场准入   30、外国及港澳台投资者在物流园区内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企 业,比照外高桥保税区有关企业设立的规定和程序审批。   31、对落户园区内属于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审批权限的外资贸易企业和物流仓 储分拨企业,按外高桥保税区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实行直接登记。企业直 接到工商外高桥分局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手续,核准后凭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3~5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2、物流园区内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   六、其他管理事项   33、物流园区是外高桥保税区的组成部分。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物流园区 行政事务的日常管理,配合和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物流园区进行业务管理,并为 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34、除本试点意见有特别规定之外,物流园区适用保税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事项外,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物 流园区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征求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的意见;需要进入物流园区进行 指导、检查和监督的,应当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35、各行政管理机构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物流园区审批事项的依据、 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 场所或外高桥保税区政务网上公示。   申请者要求行政管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说明、 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6、本试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后, 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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