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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的通知

沪财会[2004]31号颁布时间:2004-04-09

     2004年4月9日 沪财会[2004]31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4]27号) 的规定,现将开展2003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以下简称年鉴)的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鉴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主要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 法》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具体复核、鉴定单位2003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 级。   二、年鉴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A类单位、 D类单位以及需调整等级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三、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内容和标准,原则上与沪财会[2004]27号文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与标准相同,但应重点关注 以下事项:   (一)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鉴 定为A类单位:   1.单位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未依法承担对本单位 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责任的;   2.未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虽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但大型企业配 备的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不足两名、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未配备 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小型企业未配备具备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 的专职人员的;   3.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   4.单位财务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有不合格的;   5.未认真执行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    6.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能在最近两年内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7.在最近两年的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8.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的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鉴定为D类单位:   1.单位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组织和领导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责,未建立或 未有效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并造成资产流失的;   2.单位负责人存在打击、报复财务会计人员行为的;   3.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 告,向不同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4.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正确核算,造成账目混乱、财务会计信息失 实的;   5.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报告 的;   6.一年内在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 为的;   7.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对于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B类和C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严格 按照沪财会〔2004〕27号文的有关要求,全面复核鉴定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四、主管财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年鉴程序:   (一)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A类单位和D 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须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见附件1) 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对经鉴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A类的单位,还应同时颁发《A 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2);   (二)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要求 其在2004年5月31日前,按照沪财会[2004]27号文的有关要求,填报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见沪财会[2004]27号),并提供相关资料, 提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申请。主管财政机关审核鉴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后, 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对于经审核鉴 定升级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还应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 信用等级证书》;   (三)对于未提出等级变动申请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等级变动申请的B 类单位和C类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五、年鉴工作于2004年6月30日结束。主管财政机关应于2004年7月 15日前,将年鉴结果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主管财政机关应根据财政管理职责,设立相应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小组, 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鉴定和管理。   七、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是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 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操作,严格把关,确保 年鉴质量。同时,年鉴工作还应尽量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 核验收及其他日常会计管理工作一并进行。 附件1: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略) 附件2: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为统一管理本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自2003年起,本市各区县财务会计信 用等级A类证书统一使用12位编码。其中,前6位编码按下表规定编排,第7位和第8位 编码为评定(鉴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年度(02,03,04,……),第9位至第12位 编码为顺序号,每一年度均按顺序自1号起连续编号。例如,黄浦区财政局2003年对某 单位2002年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情况进行评定(鉴定),确定该单位为财务会计信用 等级A类单位。如果该证书系黄浦区财政局2003年下发的第一份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 证书,则其编号应为310101030001。 单位 前六位编码 单位 前六位编码 单位 前六位编码 单位 前六位编码 一分局 310041 黄浦 310101 闵行 310112 政法处 310001 二分局 310042 卢湾 310103 宝山 310113 社保处 310002 三分局 310043 徐汇 310104 嘉定 310114 农业处 310003 四分局 310044 长宁 310105 浦东 310115 经建处 310004 五分局 310045 静安 310106 南汇 310225 教科文处 310005 六分局 310047 普陀 310107 奉贤 310226 七分局 310046 闸北 310108 松江 310227 八分局 310048 虹口 310109 金山 310228 杨浦 310110 青浦 310229 崇明 3102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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