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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中下岗待工人员计提工资总额办法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7]44号颁布时间:1997-07-25

     1997年7月25日 沪劳综发[1997]4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和配合再就业工程的开展,现就按照沪劳 综发[1997]18号《关于199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 知》实行一头工资调控的控股公司或委办局所属分户实行工资调控的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其下岗待工人员的工资总额计提办法通知如下:   选择按效益考核办法或目标考核办法的企业,在计提应提工资总额时,应从全部 职工平均人数中减去下岗待工人员平均人数。下岗待工人员的工资总额可按(236 元+59元)×12月×下岗待工人员平均人数计提。其中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和下岗 待工人员平均人数均按工资总量调控范围内的企业统计报表汇总数为准。具体计算公 式如下:   应提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人均新增效益工资或人均新增目标工资)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下岗待工人员平均人数)+(236元+59元)×12月 ×下岗待工人员平均人数   人均新增效益或人均目标完成实绩均按全部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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