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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财产损失若干财务处理和报批手续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7]88号颁布时间:1997-12-02

     1997年12月2日 沪财企二[1997]88号   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损失和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和财务处理等具体规定,市财政局、 市国资办以沪财企一[1997]113号通知下发明确。现就具体报批手续等问题 通知如下:   一、关于坏帐损失处理   (一)企业自行处理或报请财税机关审批坏帐损失,必须取得确凿的证据。包括:   1.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造成的坏帐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以其遗 产或者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2.由于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以上造成的坏帐损失,应提供该笔 应收帐款连续三年的催收记录和有关凭据(包括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须追究造成坏帐损失的经营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作出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的意见或决定。   (二)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造成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经批准核销 后,企业应作帐销案存处理,继续追偿;如属于债务人财务状况临时性恶化,暂时不 具备偿债能力的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原则上不能核销,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确认条件的坏帐损失,可以在直接转销法和坏帐备抵法 中任选一种办法进行核销处理。其中,实行坏帐备抵法的企业,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 的办法和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核销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的已作为坏帐 损失核销的应收帐款,直接作为增加坏帐准备金处理;实行直接转销法的企业,核销 的坏帐损失,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二、关于存货损失处理   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包括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库存损耗,以及失窃被 盗、霉变锈蚀、拆零残损、自然淘汰、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库存贬值 和削价损失。   对发生的存货损失,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盘存记录、技术单位的品质鉴定或 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处理。对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在结案后处理,并 报主管财税机关备案。   企业可以自行处理存货损失。处理时,应当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和有关责任人 员的赔偿部分。对库存商品,有关企业可以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削价准备金,并随销 售随处理,不得另外估计库存贬值损失冲减当期利润。   三、关于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处理   企业发生的对外授资股本损失,是指向外单位联营投资后,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 投资款以及接受投资企业清算所得少于帐面价值的差额。   企业报批或在权限内自行处理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应取得以下凭证:   1、联营各方签定的联营合同、协议;   2、如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投资时,联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董事会的决议或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证文件;   3、如联营企业破产、倒闭时,其破产清算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 业登记的手续复印件;   4、按国家有关规定,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有关审计报告。   企业对外长期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的,按规定办理。   四、关于固定资产损失处理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毁损报废、 失窃被盗、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等。   企业报批或自行处理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应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表; 处理固定资产其它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 失,还要事先追究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对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赔偿,应抵 减固定资产损失。   五、国有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权限,商贸企业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二[1995] 85号文(附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企业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7]113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不实资产处理,凡涉及冲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国家资本的,均按市 财政局沪财企一[1997]11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 通知      1995年11月28日 沪财企二[1995]85号   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财会 管理、监督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为做好1995年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 计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5]448号、524号、558号 文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各项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有效地控制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 货损失、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   (一)企业发生的因债务人资不抵债而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 坏帐损失时,超过以下权限的,必须报经主管财税机关审核批准:   实行就地纳税的企业,按独立纳税企业确认,大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20万元或 年度内累计处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中小型企业每笔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度内累 计处理金额超过20万元的;每笔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须报市财税局 批准。   对不超过上述权限的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以及债务人破产、死亡 造成的坏帐损失,由企业自行按规定处理。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清 产核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自行处理或报请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坏帐损失,必须取得确凿的证据,包括:   1.由于债务人死亡、破产造成的坏帐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以其遗 产或者破产财产进行清偿的法律文件;   2.由于债务人资不抵债造成的坏帐损失,应提供应收帐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 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包括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须追究造成坏帐损失的经营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作出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的意见或决定。   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造成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经批准核销后,企 业应作帐销案存处理,继续追款;如属于债务人财务状况临时性恶化,暂时不具备偿 债能力的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原则上不能核销,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包括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库存损耗,以及 失窃被盗、霉变锈蚀、拆零残损、自然淘汰、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库 存贬值和削价损失。   对发生的存货损失,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盘存记录、技术单位的质鉴定或社 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处理。对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在结案后处理,并报 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可以自行处理存货损失。处理时,应当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和有关责任人 员的赔偿部分。对库存商品,企业可以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削价准备金,并随销售随 处理商品的削价损失,不得另外估计库存贬值损失冲减当期利润。   (三)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股本损失,是指向外单位联营投资后,中途转让或到 期收回投资款以及接受投资企业清算所得少于帐面价值的差额。报经批准后,企业计 入投资损失处理。企业报批对外投资股本损失的权限,比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企业报批或在权限内自行处理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应取得以下凭证:   1.联营各方签定的联营合同、协议;   2.如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投资时,联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董事会的决议 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证文件;   3.如联营企业破产、倒闭时,其破产清算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 业登记的手续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毁 损报废、失窃被盗、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等。企业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的权限,比照本 条第(一)项执行。   企业报批或自行处理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应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表; 处理固定资产其它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 机构的审计报告;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还要事先追究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 任。对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赔偿,应抵减固定资产损失。   二、企业递延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摊销期限或受益年限进行摊销。 预提费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往来帐款必须每年清理。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应加强对企业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的核算项目及其管理 情况以及往来帐款清理情况的检查监督,防止企业任意调整本期损益。   三、企业各项费用的计提、开支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标准,从严掌握业 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严格按照 工效挂钩的方案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四、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各主管财政部门要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监督企业核实国 有资产规模,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五、加强监督和检查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执行市财政局沪财会[1995]113号文《关于本市企 业住房制度改革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规定》,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企业,必须按照 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给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和企业交纳的住房 公积金,通过企业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   六、做好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调整的财务处理工作。   国务院国办发[1995]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 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规定,现由城镇房产部门经营管理的粮店和粮油食品店的 房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权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全部由国有房产部门无偿 划转给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财政部门要指导粮食部门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 手续和国有资产的划转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财会处理,及时足额把划转的国有资产登 记入帐,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七、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财政、财务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关于印发 〈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的财政、 财务管理。财政部门应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类“价格补贴支出类”中第 235款之一“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下“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项级科目,反映省 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的列支情况,粮食企业在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发生的支出, 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企业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凡与盈亏相关的列作补 贴收入,属于结算性的补贴,不得列入盈亏。企业收到财政拨补的粮食风险基金后, 要及时冲减“应收补贴款”。对于企业擅自扩大粮食风险基金的开支范围、截留挪用 粮食风险基金的行为,要在决算审核时予以剔除,并作出严肃处理。   八、做好动用国家专储粮用于救灾和抛售国家专储玉米上交差价款的财务处理工 作。   经国务院批准,今年以来国家动用了大量的专储粮用于救灾和平抑饲料价格,财 政部门应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商字[1995]366号《关于动用国家专储 粮用于救灾上交差价款的通知》和[1995]财商明字2号《关于调拨抛售国家专 储玉米用于平抑饲料价格有关财务结算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财会处 理,严格审核企业应上交差价款的计算、财会处理是否正确,并重点审核:   (一)企业是否按规定计算上交救灾抛售的国家专储粮差价款,有无多转成本、 少计应上交专储粮差价款的行为。粮食企业调出救灾用的专储粮,一律以购进时国家 规定的结算价结转成本,凡已按财政部等部、局[94]财商字第570号文件进行 了升值处理的,要在帐面上调整过来,冲销原“应交升值款”。应上交差价款部分, 作“其他应交款”处理。   (二)企业是否按规定计算上交平抑饲料价格调拨抛售专储玉米差价款、调拨费 用的列支是否符合规定,对于虚报调拨费用开支,少交差价的企业,要在决算审核时 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差价款上交的财会处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九、做好粮食企业“两线运行”的财务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沪府发[1995]52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及市财政局沪财企二[95]7号文的要求,切实 加强粮食企业两线运行后的财务管理,用好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并做好以下 工作:   (一)正确界定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严格核定粮油政策性补贴标准。粮油政策 性补贴范围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主管部门和粮食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政策性 补贴范围。粮油政策性补贴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的,要 本着平均先进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粮油政策性补贴标准。对于擅自扩大粮油政 策性补贴范围和标准的,要在决算审核时予以纠正。   (二)粮油政策性业务单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与附营、多种经营业务的经济事项 的财务要彻底分开,单独核算,防止企业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互相混淆,成本费 用相互挤占。   (三)认真审核粮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的成本费用开支情况,正确地计算 反映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的盈亏。粮油政策性业务单位发生的当期费用,能直接 认定的,核实记入各自的费用帐户,不能直接认定的费用和当期需摊销的费用按经营 量或销售收入合理分摊,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政策性业务和附营、多 种经营业务应按实际结转成本,不得互相转嫁。粮油政策性业务单位的政策性业务利 润以及附营和多种经营业务利润应单独反映,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分配。   十、做好1995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各财政部门应认真编好1995年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汇总会计报表的财务情况 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按《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说明经营、利润实现和 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资产物资的变动情况 外,还应重点说明本区(县)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体制变化对决算的影响、利税及亏 损企业决算反映的缴拨数与金库数不一致的原因以及财务挂帐的情况等。   为了减少基层企业和财政部门的工作量,从1995年决算开始,国有商业企业 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商业企业财务资料普查报表实行“两表合一”,为确保两表合一 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合一后的数据资料真实、准确。 两表合一后,上报汇总报表和分户报表统一以千元为单位。   1995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汇总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与软盘一并于 1996年2月10日前上报企财二处,年度财务分析于1996年2月底前上报。   请各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布置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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