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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加强本市国有资产运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7]48号颁布时间:1997-08-04

     1997年8月4日 沪府办发[1997]48号   市国资办《关于加强本市国有资产运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本市国有资产运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保障国有资产运行的安全高效,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资产运行监督工作提 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行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以全局观念、发展眼光,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快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国有资产运行监督的必要性,切实把加强国有资 产运行监督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常抓不懈,并做到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 整体合力。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要制订、落实 加强国有资产运行监督的措施。   加强国有资产运行监督,要搞好部门间的横向协调,产生协同效应;要强化对国 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运行监控,实现内部制衡;要建立一套规范有序、切实可行的监 督工作程序和制度,完善授权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和 经营者择优录用、竞争上岗机制的形成。   二、进一步健全监督组织体系,强化监督职能。   (一)落实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1.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依照《上海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行 使产权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日常经营决策活动进行监督、评价。   2.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各大口党委或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共同委派。 监事会中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监事,从事日常监督业务工作。   3.授权经营公司可以将公司内的审计、统计、纪检、监察等内部审计机构作为 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授权经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同时,为 监事会搞好服务。   4.授权经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工作中,应接受财政、税务、统计、国资和监 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   5.授权经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监事会开会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提供完 整、可靠的信息资料,保证监事会监督信息来源的及时、真实、准确,使监事会真正 发挥对产权代表的监督作用。   (二)设立财务总监,完善授权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授权经营公司应设立财务总监,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报董 事会批准;董事会聘任的财务总监应报监事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财务总监应 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接受监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2、财务总监通过加强对财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的参与、管理和监督,强化财务管 理在授权经营公司日常运作中的过程监控作用,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设立监督协调机构,指导、协调本市国有资产运行监督工作。   在市国资办内设立监督协调室,其主要职责是:   1、为市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服务,在监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传递、沟通 监督信息并协调相关工作。   2、对面上国有企业监事会及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政策、业务指导。   3、对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进行沟通、协调,为市委组织部、各 大口党委考核产权代表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提出相应的奖惩建议。   三、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规范监督行为。   (一)市国资办监督协调室应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避免政出 多门;同时,通过将监督信息及时传递给市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由其督促授权经 营公司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遇有重大监督事项,可以专报市委、 市政府和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办监督协调室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决定以及监督信 息,有责任建议市级授权经营公司召开监事会,专门就有关事项进行审议。   (三)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依照《上海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有权根据需要查阅授权经营公司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并对董事会、产权代表及财务 总监提出质询。同时,可以委托有关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授权经营公司进行专 项审计。   (四)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负责对调查、质询情况进行核实、分析,形成监督结 论,并据此提出对产权代表、财务总监的奖惩建议。   (五)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应将监督结果及有关奖惩、任免建议及时反馈给组织 人事部门和市国资办监督协调室等有关机构。   四、确立监督工作的权威性,把责任落到实处。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推行契约管理方式。市国资委对市级授权经营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任期合同的形式,明确其岗位职责,并分别规定其相应 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国有资产运行监督责任。市国资委根据合同实施的具体情 况,对董事、监事的工作业绩出具评价意见,并向市委组织部、各大口党委提出奖惩 建议。   (二)市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应制订具体办法,做好国有资产运行的日常监控 工作,着重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的基础工作。同时,配合市委组织部对产 权代表的考核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监督信息,并将此作为市委组织部确定产 权代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市国资办监督协调室应协助市级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对国有资产运行监 督过程中发现并经查实的董事会成员重大经营失误或违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提出相 应的处罚建议,并报市委组织部、大口党委、市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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