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的通知
沪财会[2003]44号颁布时间:2003-04-18
2003年4月18日 沪财会[2003]44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1]139号)
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决定,对于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进行2002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以下简称年鉴)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根据
《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具体复核、
鉴定单位2002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二、年鉴采取单位自评自荐和主管财政机关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单位,应在2003年5月31日前,按照沪
财会[2001]139号文的有关要求,填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表》(见附
件1),并提供相关资料,提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申请。主管财政机关审核鉴定
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后,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见附件
2)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对于经审核鉴定升级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主
管财政机关还应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证书的编码规则见附件3)。
2.对于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但未提出等级变动申请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
求提出等级变动申请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年鉴重点,审
核鉴定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见
附件2)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对于经审核鉴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主
管财政机关还应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
3.年鉴工作于2003年6月30日结束。主管财政机关应于2003年7月
15日前,将年鉴结果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具体办法和要求另行通知)。
三、年鉴内容和标准原则上与沪财会〔2001〕139号文第十一条至第十四
条规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与标准相同,但应根据原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
级的不同,突出年鉴重点:
1.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要重点复审和核查单位是否
存在沪财会[2001]139号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2.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类、C类和D类的单位,要重点复审和
检查原扣分较多项目的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沪财会[2001]139号文第十四
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四、主管财政机关应根据财政管理职责,设立相应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小组,
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鉴定和管理。
五、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是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
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
操作,严格把关,确保年鉴质量。同时,年鉴工作还应尽量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及其他日常会计管理工作一并进行,提高年鉴工作效率。
附件1: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表(略)
附件2: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略)
附件3: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编码规则(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