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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干贯彻实施《上海市银行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银会(95)3089号颁布时间:1995-11-01

     1995年11月1日 沪银会(95)3089号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银行帐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编者注: 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748页)],我行决定,从1995年11月 6日起,在本市实行开户申报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户申报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存款人) 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开户申报制度。   (二)银行存款帐户的开立,分类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银行帐户管理实 施细则》、人民银行总行银传(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政策性收购 企业帐户管理的通知》以及银发(1995)2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 基本存款帐户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办理。   (三)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 款帐户(除临时存款帐户的应解汇款或汇票解入的款项以外),必须经我行批准许可。      (四)我行委托各银行核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的开户许可证。   (五)受托发证的是经我行批准可以办理活期存款业务的银行机构。   (六)受托发证的银行和我行组成一个网络,每个受托发证银行配置一台专用的 电脑,用于帐户管理卡内容的输人和网络数据的输送(送至我行会计处)。   (七)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企业法人,必须对其所开立的所在帐户负责,承担同一 法人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责任。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开立、申报和撤销   (一)基本存款帐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从11月6日起,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选择本市一家商 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2.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时,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凭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的文件, 同时出示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或代 码卡,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一式四联《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附件一(编者注: 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私人章(附属单位还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连同单 位印鉴卡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2.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上加盖公章,编制银行帐 号(原帐号可继续使用),两联留存,两联交存款人。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申报   1.开户银行应在存款人开立帐户之日起2日内,将一联《开立银行帐户申报 表》送交或邮寄我行(会计处)。并向我行领取《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智能型帐 户管理卡》(以下简称帐户管理卡)。   2.存款人应在开立帐户之日起2日内,将一联《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送交或 邮寄我行(会计处)。   3.开户银行领取帐户管理卡后2日内,应将帐户管理卡放入专用的电脑内读卡, 把数据送至我行(会计处),并向存款人核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基本存款帐户 开户许可证和《帐户管理卡》。   (三)基本存软帐户的撤销    1.存款人申报变更帐户名称或撤销帐户,应填制一式四联《撤销银行帐户申报 表》〔附件二(编者注:略)〕,连同《帐户管理卡》、开户许可证送交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两联留存,两联交存款人。用帐户管理卡开启专用电脑,撤销 其帐户。              2.开户银行应在存款人撤销帐户之日起2日内,将一联《撤销银行帐户申报 表》连同《帐户管理卡》(右上角切角后)一并送我行(会计处)。   3.存款人在销户之日起2日内,应将一联《撤销银行帐户申报表》送交或邮寄 我行(会计处)。   4.存款人违反规定被开户银行或其他管理部门撤户的,申报、撤销帐户的手续 同上。                               三、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的开立、申报和撤销   (一)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后,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可选择本市其 他银行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时,应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凭借 款合同或有关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以及《帐户管理卡》和 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一式三联《 开立银行帐户申报 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私章(附属单位还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连同印鉴卡 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三)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上加盖公章,编列银行 帐号(原帐号可以继续使用),一联留存,两联交存款人,同时向存款人核发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一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并用《帐户管理卡》开启专用的电脑, 将《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上的内容输入电脑,通过网络输送至我行(会计处)。   (四)存款人在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后2日内,应将一联《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 送交或邮寄我行(会计处)。   (五)一般存款帐户的撤销,除只需填一式三联《撤销银行帐户申报表》外,其 他手续与基本存款帐户相同。   (六)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申报、撤销手续与一般存款帐户相同。   (七)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必须凭临时企业代码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其帐户的 开立、申报、撤销手续与基本存款帐户相同。   四、对违反帐户管理的行为,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 规定》、《上海市银行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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