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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

沪劳综发(96)23号颁布时间:1996-03-19

     1996年3月19日 沪劳综发(96)23号        为了适应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现对 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理顺工资管理体制   (一)市属企业:由企业主管局改制为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公司以 及由市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公司),其所属的企业(包 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及其所属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企业扶办的三产企业,等 等),按照资产关系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控股集团公司列出具体名单向市劳 动局申报。未列入控股集团公司申报名单的,按纳税渠道,分别由区县劳动局或市劳 动局管理。   未改制的企业主管局和委、办直属的企业,按原来的隶属关系管理。   (二) 区县属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区县劳动局管理,   (三) 外省市在沪企业,除由市协作办代管的,其它原则上由外省市主管部门进 行管理。外省市主管部门不管理的,按技纳税渠道,分别由区县劳动局或市劳动局管 理。   (四) 多方投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资产关系进行管理,即由控股方 或出任董事长一方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资产关系暂不明确的,按纳税渠道,由 区县劳动局或市劳动局进行管理。          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企业的工资管理,包括对企业工资提取和发放调控办法的审 批、《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审核签章、监督检查和劳动工资统计。   二、对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   (一)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控股集团公司为单位按列入管理范围(不包 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股份制企业)的全部企业上年度应提工资和平均人数核定。人 均应提工资总额过高的,要参照行业平均水平适当调整。   (二)新增工资的确定:   1.完成市国资办下达的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以国资办考核为准,具体办法另 定),根据控股集团公司1995年平均工资实际发放水平,按照市颁布的工资增长 指导线提取新增工资。   2.按控股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确定挂钩的经济指标,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主 要按实现税利;外经贸企业按实现税利和出口创汇,在1:1之内,确定控股集团公 司工资增长幅度。   (三) 审批程序。控股集团公司按上述办法提出工资增长方案,于4月底之前报 市劳动局、财政局和有关委办批准后执行。   (四) 在当年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额度内,由控股集团公司根据本市有关工资总 量宏观调控政策、企业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制定对所属企业的具体分配办法。经会 主管财税部门,由控股集团公司下达。对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原则上不增加工资。经 控股集团公司考核下达的各企业工资增长额度,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市劳动局,作为 企业列支成本和财政监交的依据。控股集团公司对各企业的分配总额,不得突破控股 集团公司当年可提取的工资总额。经清算,发现突破的,在明年核定工资基数时予以 扣除,并将当年新增工资全部视作利润缴纳所得税。   (五) 控股集团公司本部的工资发放增长计划,须报市劳动局批准后执竹。   (六) 确有特殊原因,暂不具备条件实行上述工资总量调控的控股集团公司,经 申请同意后,其所属企业可按本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分户实行“两不超”或“目标效 益工资”办法。控股集团公司本部的工资增长方案,原则上按其资产保值增值任务, 在全市工资平均增幅之内,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有关委办联合审批。                    未改制的企业主管局和委、办所属企业,有条件的可参照控股集团公司实行总量 调控。                        三、政策性亏损的少数特殊行业,在完成市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按不 超过全市工资平均增长幅度安排新增工资。       四、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和实现税利工资含量办法,具体办 法另定。                         五、未实行控股集团公司工资总量调控的其他企业,实行以下办法:   (一)“两不超”办法。   1.基数的核定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上年度清算的应提工资总额和平均人数核定,人均应提工 资总额过高的,要参照行业水平适当调整。   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现税利实绩和平均人数核定。上年实行“目标 效益工资”办法的企业,今年改为“两不超”办法的,如1995年实现税利实绩低 于1993、1994、1995年3年平均数的,应按1993、1994、 1995年3年平均数计算。   劳动生产率基数按上年实绩核定。   2.新增工资       .   达到人均实现税利和劳动生产率基数的,根据本企业1995年平均工资实际发 放水平,按照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取新增工资。   当年人均实现税利超过核定的人均实现税利基数的,可按“两不超”的原则,在 人均实现税利的净增长幅度之内提取人均新增效益工资。   (二)目标效益工资。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两不超”办法的有关条款核定,实现税利目标根据企业生 产经营实际情况核定。企业完成实现税利目标,在不亏损的前提下、可按本企业 1995年平均工资实际发放水平,在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之内提取人均目标效 益工资。   (三)新建企业(指成立未满3年的)。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按不超过扶办企业或控股方企业的工资水平适当核定。   2.新增工资,在不亏损的前提下,可在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之内提取人均 新增工资。   (四)审批程序。   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效益基数和工资增长方案,按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审批,即 行业(集团)公司实行一头结算的,由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在5月底之前申报(无 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的,由企业直接申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有关委办联合 审批;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由主管局或控股集团公司会同级财政审批。    (五)个别有条件的企业,可试行计税工资办法。   六、企业人均实现利润低于1995年实绩的,要按下降的幅度同比例扣减随效 益增长提取的新增工资,但最多扣减40%。   七、企业应加强内部用工和工资的管理,在工资增长方案确定后,各种,劳务用 工的费用开支总额应控制在1995年的实际水平之内,超过的部分应在企业工资总 额内列支。   八、工资储备。1996年提取人均新增工资超过市颁布的适用本企业的工资增 长指导线的部分,应按规定进行储备。即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1500元以内的部分, 按不低于10%储备;超过1500元低于3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30%储备, 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50%储备。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上一年 全年工资总额的,可不再提留储备,超过部分可由企业自主使用。储备额不足本企业 上一年全年工资总额的,要使用工资储备基金,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九、企业工资总额由成本(费用)列支,当年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应不 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次年列支成本(费用)差额不得超过上年应提新增工资 的20%。   十、清算工作。按上述办法执行的对企业年度清算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 局共同制定。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一、集体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十二、对区县实行弹性工资计划,具体办法另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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