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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1996)第20号颁布时间:1996-07-06

     1996年7月6日 沪民优发(1996)第20号  根据沪民优(1993)47号文(编者注《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 764页)有关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实行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新标准。本 年度新标准计算基数定为798元。具体标准计发及其他各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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