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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沪人(1996)126号颁布时间:1996-08-02

     1996年8月2日 沪人(1996)126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9号令《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市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元,调整为每人 每月2元。新标准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费用在“其他费用”目中列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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