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关于成分输血纳入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
沪医保(1996)第66号
沪医保(1996)第66号颁布时间:1996-10-28
1996年10月28日 沪医保(1996)第66号
目前临床医疗用血需求增长较快,同时血源供求矛盾亦较突出,推广成分输血有
利于节约用血,适应现代输血发展的趋势,现对成分输血费的报销问题作加下规定:
一、成分输血纳入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及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报销
范围。种类限于目前市、郊县血站供应医疗单位的医疗用成分血品种:新鲜冷冻血浆、
普通冷冻血浆、红细胞悬液、新鲜红细胞、洗涤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浓缩血小板、
单采血小板、低温沉淀物。
原己列入《上海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冻干人纤维蛋白原、
冻干人凝血酶原复合物、冻干人凝血因子VIII浓缩剂、丙种球蛋白,乙型肝炎免疫球
蛋白、白蛋白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医疗单位应加强领血、用血管理。成分血价格收费须严格按照市卫生局核
定的标准执行。临床医疗用成分血须严格掌握指征,坚决杜绝不合理应用及滥用现象。
三、严禁医疗单位私自采血,私自采血(包括成分血)不得作为公费医疗、劳保
医疗经费记帐报销。
四、本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
本通知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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