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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企业工资管理的若于意见

沪劳综发(95)54号颁布时间:1996-05-30

     1996年5月30日 沪劳综发(96)54号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 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工资管理的若干意见通知加下: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所属房地产企业的工资管 理。   1.市属国有、控股房地产企业按资产关系由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局、 主管委、办管理;   2.区、县属房地产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区、县劳动局管理;   3.多方投资建立的房地产企业,原则上按资产关系进行管理,即由控股方或出 任董事长一方的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二、各类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市关于使用《工资总额手册》(以下简称《手 册》)有关通知的精神,《手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及没有《手册》的企业 不得在银行支取工资。   三、凡没有核定过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房地产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按该企业上年 度人均工资总额发放水平进行核定。1995年人均工资总额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200%的企业,应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作适当调整。   四、新建房地产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可按不超过扶办企业或控股方企 业的人均工资总额水平确定。   .   五、国有房地产企业1996年工资增长办法。   实行工资总量一个头调控的控股(集团)公司,由控股(集团)公司在其总量范 围内对所属房地产企业进行核定。   未实行控股(集团)公司工资总量一个头调控的其他房地产企业,实行以下办法:   1.已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和成立3年以上,并已实行滚动 开发,有稳定经济收入的企业,按沪劳综发(98)23号《关于1996年本市地 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实行人均工资总额与人均实现税 利挂钩浮动的办法。   2.对不具备挂钩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当年实现利润不发生亏损的前提下,按 照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取人均新增工资。   对处于开发期间当年暂无经营收入的企业,按照市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取人 均新增工资。   对当年发生亏损的企业,按确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提取当年使用数,不得提取 新增工资。   六、股份制、集体等房地产企业,按企业的不同性质采用相应的工资提取办法。   七、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1998年提取的人均新增工资超过市颁布的适用本 企业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部分,应按规定进行储备。即超过工资增长指导线1500 元以内的部分,按不低于10%储备;超过1500元低于3000元的部分,按不 低于30%储备;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不低于60%储备。工资储备基金累计 达到本企业上一年全年工资总额的,可不再提留储备,超过部分可由企业自主使用。 储备额不到上一年工资总额的,要使用工资储备基金,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八、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市关于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规定〔沪劳综发(9 6)28号〕,核定所属房地产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 要按规定〔沪劳综发(98)25号〕征收帮困基金。   要加强对所属房地产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严格按国家和本市关于经营者 收入的有关规定,沪劳综发(95)44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 13册第589页)执行。   九、审批程序   1.市属房地产企业,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区、县属房地产企业,由企业向区、县劳动局申报,区、县劳动局会同级财 税部门审批。   3.房地产企业1998年工资增长方案应在6月底以前,向主管部门或区、县 劳动局提出申报,并抄送同级财税部门一份,主管部门或区,县劳会同级财税部门于 8月底前基本核定结束。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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