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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检查的通知

沪财会(1996)27号颁布时间:1996-03-27

     1996年3月27日 沪财会(1996)27号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出台实施,使本 市的会计核算基本上实现了同国际接轨,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二个根 本转变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管理包括会计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向间 接调控的转变,由于各方面的配套法规和措施尚未完备,加上管理上存在一定疏漏, 致使会计工作存在不少问题。   近年来,本市的一些企业和单位经济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财政和财务会计制度的 规定,做假帐、编造假报表、利用虚假会计数据偷税逃税、转移国家资金等扰乱会计 工作秩序的现象屡屡出现,扭曲了企业的经营成果,给宏观决策和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带来误导,在社会上和国际上造成了不良印象,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改革开放的进 程,为了严肃财经纪律,逐步扭转混乱局面,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逐步 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经市领导批复同意决定从4月份起,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整 顿会计工作程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检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凡本市所属的各种性质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根据本通知的 规定开展检查、进行整顿。各单位要将近年来的会计工作情况同国家财政、税务、财 务会计等法规要求进行认真对照,以此基础上,重点整顿以下问题:   1.故意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任意结转收入、成本、费用,隐瞒真实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虚盈实亏或者虚亏实盈等;   2.使用非法收据凭证,假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用投资等名义 转移资产,公款私存,侵吞、挪用、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等;   3.将国家资金和收入化为集体利益,擅自收费,牟取不正当收入,混淆国家、 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和利益等.   4.假造票据、发票,偷逃和骗取国家税收等;   5.转移预算内资金、逃避国家预算监督等;   6.内部监控制度、财务制度等管理温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7.各区、县财政局、财税直属分局和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整顿的其他问题。   二、整顿检查方法   整顿检查方法采取自我整顿检查和重点整顿检查相结合。本市的所有企业和行政、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自查提纲(附后)进行自我对照、 自我整顿,要求各单位事先拟定检查方式及步骤等计划,事后写出自查及整改情况汇 报,自查整改面必须达到100%,在普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区、县整改领导小 组和财税直属分局及主管部门的整改领导小组共同抽调一批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进行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范围和检查面可根据所辖单位的多少和具体情况自定,但不得 低于10%的检查面。   三、时间进度   整顿检查工作从1996年3月底开始,10月份结束。具体时间进度分为三个 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   3月底前市局分别对财税系统内部和区县局、主管部门进行动员、部署;     4月5日前各区、县局和主管部门组织建立领导小组,并动员、部署到每个单位。   2.自查整改阶段   4月份开始,花3个月时间各单位进行自查,6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存在问题整 改措施整理成书面材料,报各区、县财政局和财税直属分局及主管部门的整改领导小 组。   3.重点检查阶段   6—9月份各整顿小组组织检查小组进行重点检查。9月底前,将本区、县局和 直属分局及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汇总整理成书面上报市整顿检查领导小组。 与此同时,市整顿检查领导小组也将组织检查人员选择一些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10月份前将全市的整顿情况书面报告市府和财政部。   四、整改要求   各单位要通过检查,加强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强化内部控制制度。   1.各单位必须根据“二则”、“二制”的规定,相应制定本企业内部财务会计 管理办法,并报财政、税务监缴机关备案。凡未制定或虽已制定但未上报备案的,必 须在8月底前随同检查整改总结一同上报。   2.单位领导人必须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担负起督促财务会计部门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改进基础管理和健全内部会计监督的任务,使之成为单位自我约 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门,对于失职的单位领导,将依法追究。   3.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税务部门的财务会计监督, 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财政、税 务监缴机关有责任督促帮助企业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整顿工作的领导,便于协调,保证整顿工作扎扎实实地健康发展,市财 政局成立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 组员全面负责整顿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区、县财政局、财税直属分局和主管部 门必须相应建立整顿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所辖单位整顿检查工作的展开。各区、 县财政局要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财税直属分局除自身成立领导小组外,还 要参与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的名单和联系电话在4月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整顿领导小组(填妥附表后送达)。   以上通知,请即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市会计工作秩序整顿检查提纲   一、会计核算   1.有否不按照本企业的行业性质任意选择会计制度?是否有不执行新的行业会 计制度的情况?或任意自订会计制度?   2.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有否 不按照制度对每一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而随意运用帐户?                 3.有否通过企业内部各部门或企业间互相原价开票转帐虚增销售收入?有否只 计收入不计成本或只计成本不计收入的现象?有否其他虚增收入和虚增费用的情况?   4.有否不按规定随意提取预提费用?有否将应计入本期损益的费用任意计入待 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有否将应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的费用任意计人本期损益.   5.有否违反规定将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支出一次计入本期损益?固定资产折旧 有否不按规定任意多提少提或不提?对于汇兑损益的确认是否符合现行制度的规定? 有否将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汇兑损益计入本期损益,将应计入本期损益的汇兑损益计入 固定资产和递延资产?有否将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利息计入本期损益或为了增加利润而 将应计入本期损益的利息计入固定资产或递延资产?   6.无形资产入帐是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有否将自创的商誉计入无形资产帐内? 对无形资产(包括未入帐的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有否任意列入主营收入或不计收入 长期挂帐或转作帐外小金库?   7.有否任意改变待转销汇兑收益的摊销方法的行为?有否不按规定期限任意摊 销递延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投资损益、待转销汇兑损益?有否任意多摊、少摊或不 摊的行为?   8.有否成本核算制度混乱,不按规定计算产品成本,任意混淆本期和上期、完 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有否任意将期间费用计入产品成本?   9.对呆滞积压、或应报废的资产有否不按规定进行处理,长期挂在资产帐户或 待处理帐户,对已确认坏帐的应收帐款长期不作处理,以致造成虚盈实亏? 10有否利用其他应收应付款转移资金、隐匿收入、调节利润?有否利用其他应收应 付款来掩盖其他不合法行为?   11.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 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其他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有否将公益金用于费用性支出而侵犯所有者权益?   12.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有否任意改变村料成本差异的公配方法?有否 不按月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任意多转少转或不转的现象?   13.有否随意改变会计政策的行为?如:任意改变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存货 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的摊销方法等?   14.有否混淆生产用材料物资和工程用材料物资的核算,生产用材料用于工程 时,是否按规定转帐和正确计算并转销增值税进项税额?   15.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除国家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累计股 权投资额有否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不包括被投资企业以利润转增资本而使 投资企业相应增加的投资额。)   联营投资是否有协议或合同,股票投资是否有证券公司的有关凭据,债券投资是 否有相应的票据及认购证明,是否建立有价证券备查登记簿,帐实是否相符?   对外投资是否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对1994年1月1日 以后的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与投资资产帐面净值的差异,是否按规定作为递延投资 损益处理?有否将对外投资的资金作为应收款或将应收款作为投资处理?   16.有否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章程或联营合同进行投资分利?有否将不属于投 资者利润的资金以分利名义转到帐外?有否将分得的利润挂在应付款中甚至转入小金 库,有否将应分给投资者的利润,计入财务费用或其他期间费用?   17.有否将购入的有价证券计人费用支出,将证券本息列作帐外收益或公款私 分甚至贪污挪用?   18,有无物资收发、领退、保管制度?有否仓库管理混乱,物资的收发、淆耗、 领退、转移无原始记录,形成利润不真实甚至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的现象?有无财产 清查制度,对报废、盘亏的各项财产物资有无审批制度,是否随意处置,任意报废?       19.有否不按规定对企业资产擅自评估调帐,用以调节利润甚至造成国有资产 流失?   20.有无不按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的现象?   21.企业收到的市安民帮困基金贷款是否按规定入帐并按规定用于发放职工工 资?有否挪作他用的现象?   22.国有亏损企业收到的支农职工补贴拨款,是否记入补贴收入,并按规定用 于补助支农职工?有否挪作他用的现象?   23.享受市缓解拖欠职工医药费用矛盾贷款的国有企业,是否按规定用于职工 的拖欠医药费的报销,有否挪作他用的现象?   24.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内、外资金的开支范围有否混淆?抵支收 入的列报,是否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有否将预算内资金任意转作预算外资金? 有否将应列作预算外的支出,转列为预算内支出?抵支收入项目,是否经财政部门同 意?是否按规定列报?   25.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有否不按规定,任意开设预算内经费户现象?   26.对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等应缴预算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 上缴国库?有否截留、坐支现象?   27.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到明确分工,严密手 续,帐实相符?              28.事业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否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任意提存固定资产 折旧?有否将应属于固定资产而不列作固定资产入帐处理的?有否不按规定,将专用 基金任意使用?   二、会计报表和会计帐簿   1.是否都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应收应付票据、住房基金、 代管资产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备查簿?除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外,银行存款日记帐 和现金日记帐是否都采用订本式?              2.会计帐簿是否都按照记帐凭证进行登记?有否涂改、篡改、假造会计记录的 现象,有否故意制造两套帐以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人是否认真审核对外报送的会计 报表?有否授意会计人员擅自改动计报表的现象?有否为了应付不同部门而编制不同 口径的虚假报表?   3.是否有不按规定提前结帐的现象,或先出报表,补记帐簿?有否帐表不一的?   4.企业是否按照财政部要求,除对外报送的报表外,根据本身经营管理的特点, 设计和编制供内部管理决策需要的报表?有否对成本和费用不控制、不分析、无计划、 无定额,乱提乱支,造成资产失控,亏损加剧?   三、内控制度   1.是否有不按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 工作以及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2.是否配备稽核人员?企业内部是否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取得的原始凭证 是否都经稽核人员和有关领导审核无误?有否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的现象?有否无原 始凭证或以复印件代替原始凭证的现象?取得的外来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 否有将非法原始凭证入帐的现象?   3.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是否按规定进行帐实核对?有否白条抵库的现象?有否 长期悬而未决的差额不予处理?空白支票和印章是否分开专人保管?现金保险箱是否 有专人掌管钥匙和密码?出纳人员调动,是否更换钥匙和密码?   4.发生销货退回,开出的退货发票是否符合税务部门的规定?有否以退货发票 代替收据,而无对方的收款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   5,已脱离手工方式,实行电算化帐务处理的单位,是否已通过了财政局有关部 门的验收批准?   四、票据管理   1.是否建立各类票据的购买、印刷、领用、结存的管理制度?   2.有否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各类票据的?   3.有否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作为罚款票据和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的?   4.有否私刻票据监制章,伪造、印刷各类票据的?   5.有否无票据或不按规定使用收据、发票逃避国家税收的?   6.收费收入有无不按规定入帐或私设“小金库”?   7.收费现金收入是否有坐支现象?   8.各级执法机关作行政处罚,收缴罚没收入所出具的罚没收据是否使用印有 “上海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的专用执罚票据?   9.各级执法机关使用罚没收据时是否按规定填写?   10.执法机关是否建立定期的罚没票据检查制度,有否完善的罚没票据的保管、 使用、登记、检查等制度,并加强已收缴的罚款管理?        11.是否建立各类票据缴销、对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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