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公益金问题的处理规定
沪财企一(1996)64号颁布时间:1996-07-02
1996年7月2日 沪财企一(1996)64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财工字(1995)29号〕中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帐面净资产折股”。鉴于本市国有企业改制是老
企业改制,企业将改制前提取的公益金,一并列入企业净资产折股后,原公益金中用
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如何处理,现行制度规定不明确。为促进国有企业更好进行公司制
改建,又不影响企业职工住房基金的来源,经研究,现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公
益金的处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企业将改制前提取的公益金,一并列入企业净资产折股,但可不核销企
业住房基金备查簿上改制前公益金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仍继续保留使用。
二、在备查簿公益金项目中,分设改制前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和改制后用于住房
方面的资金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在使用时,应先用改制前的资金,用完后再使用改制后的资金。在用改
制前公益金购买职工住房时,公益金部分不予转帐;在用改制后公益金购买职工住房
时,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将公益金转入一般盈余公积。
四、财政部如有新的规定下达,按新的规定执行。
请知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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