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委、建委、物价局、财政局、市政局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及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价行(1996)第212号
沪财城(1996)22号
沪市政计(96)第744号颁布时间:1996-08-22
1996年8月22日 沪价行(1996)第212号
沪财城(1996)22号
沪市政计(96)第744号
按照中央关于在2000年前全国要实现“二纵二横”的战略目标和市政府提出
的在“九五”期间要初步建成本市公路骨架网络的要求,资金需求矛盾突出。经市人
民政府沪府(1996)36号文批复同意,调整本市公路养路费和贷款道路建设车
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标准
1.公路养路费调整范围及标准:客车由每月每吨140元调整为200元;货
车由每月每吨140元调整为190元;大型拖拉机由每月每吨70元调整为100
元;手扶拖拉机由每月每吨30元调整为40元;三轮摩托车由每月每辆30元调整
为40元;二轮摩托车由每月每辆20元调整为30元。
2.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调整标准
(1)在本市缴纳养路费车辆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按调整后的养路费标准,
费额按35%、费率按25%计征。
(2)非本市缴纳养路费的车辆,进入本市道口时每辆每次收费标准:摩托车
(二轮、三轮、轻骑)仍为5元;载重2吨以下由10元调整为15元;载重2吨
(含2吨)至5吨(含5吨)由30元调整为40元;载重5吨至10吨(含10
吨)(包括绞接式客车)由70元调整为90元;载重(或吊力)超过10吨的车辆
以每10吨(不足10吨以10吨计)为一级由“十30元”调整为“十40元”;
主车附带挂车,按主车计费标准提高一个票级计费,每一票级由“十30元”调整为
“十40元”。
二、调整日期
1.从1996年9月1日起,调整客车、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标准。
2.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货车养路费标准。
3.从1996年9月1日起,调整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标准。
三、有关政策问题
有关养路费和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要严格按市政府1993
年第34号令《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
编》第11册第331页)和市府办公厅沪府办(1993)28号《上海市贷款道
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暂行规定》执行。
四、根据市政府(96)2号文的精神,按费随事转原则对公路养路费已作了安
排。这次养路费调整,各区、郊县均又增加了收入。按照沪府办发(1996)30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精神,对
违规擅自设立的公路(道路)建设附加费(基金)集资项目应予取消。
调整公路养路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希
通知下属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