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30号颁布时间:1996-05-10
1996年5月10日 沪府办发(1996)30号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预算外资金大幅
度增加,对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
统一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愈来愈突出。根据《国务
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历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
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
2号〕以及财政部门印发的《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的精神,今年在
本市范围内对预算外资金进行集中性的清理检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开展清理
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检查的目标范围和重点
(一)目标
通过清理检查,基本摸清家底,严惩违法乱纪行为,遏制两滥(滥设基金收费,
滥支乱花),为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奠定基础。
(二)范围
1.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集资、附加,下同)
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
2.从国家预算内转移到预算外的资金;
3.未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4.未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罚没收入;
5.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住
房公积金和售房收入,不列入这次清理检查范围。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捐赠建立的基
金也不属这次清理检查范围。
(三)重点
重点清理检查: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越权擅自设立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扩大征
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等问题;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将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转移、挪用、坐支预算外资金和按规定应当纳入
国家预算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
分等问题;
5.违反《预算法》的规定,将国家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
6.需要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
对上述预算外资金和按规定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
罚没收入在使用中发生的重大违法乱纪问题,以及将国家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的
问题,可以顺延检查到1996年,也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二、清理检查的步骤
清理检查从5月份开始,到9月中旬结束。
(一)从5月份到6月15日之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凡在上述清理检查范围之
内的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
都必须严肃认真地对这些收入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
行自纠,同时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清理检查报表。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预算外资
金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进行全面自纠。要建立自查自纠责任制,所有应当
自查自纠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各自的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
任。凡填报失实、搪塞敷衍或拒绝自查自纠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限期纠正;
拒不纠正的,要冻结其帐户并派检查组对其实施重点检查,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从严
处理。
中央在沪部门和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按照中央主管部门的部署进行。
(二)6月16日到9月中旬,为重点检查阶段。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各区、
县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以下部门及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1.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较大的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交通、城市建设、邮
电、铁路、电力、公安、司法、民政、民航、海关等部门及单位。其中,邮电,铁路、
民航、海关系统的全部检查项目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水运客货运附加
费、电力建设基金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检查。
2.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上问题较多的部门至单位。
3.自查不认真或拒绝自查自纠的部门及单位。
4.群众举报的部门及单位。
重点检查是这次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能否取得实效、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
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抽调政策水平较高、业务素质较强的干部织成检查
组,组织开展交叉检查。各级主管部门同时要组织力量,对下级清理检查的质量进行
抽查或复查,以保证重点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由审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对同级财
政进行审计时结合进行。
三、清理检查的处理政策
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以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规、规章等为政策依据(详见附
件)。
对清理检查出来的违法乱纪问题,根据“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处理。
凡是中央、市人大、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已明确规定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或缴存财政
专户管理的收入所发生的违规问题,必须按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对规定不明确
或执行市有关部门规定所发生的一般性违规问题,原则上只纠正不处罚。对拒绝清查、
拒绝纠正的,要按规定从严处理。
(一)对清理检查出来的违纪资金的处理
1.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并上缴上一
级财政。 ,
2.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擅自扩大
征收和处罚范围、提高执收执罚标准的,应立即停止执行,予以纠正。其中,属于自
查出来的基金、收费项目,要将截止自查之日违法收取的基金、收费的滚存结余额,
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属于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违法收取的全部资金上缴同级财政。
3.截留、转移、挪用预算外资金的,要立即如数追回。其中,属于自查出来的,
要按国家规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属于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全部资金按规定上缴
财政。
4.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收入,属于自查出来的,
要将截止自查之日的滚存结余额按规定上缴财政,属于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收取的
全部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
5.未按规定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罚没收入,无论是自查还是重点检查出来
的各类问题,都必须将罚没款全额按规定上缴财政。
6.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无论是自查还是重点检查出来的,
要限期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逾期仍不执行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依法划转。
7.对收费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属于自查出来的,要将
截止自查之日的滚存结余额按规定上缴财政;属于重点检查出来的,要将收取的全部
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
8.对预算外资金和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而未纳入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
入在使用中发生的乱支滥用等违法乱纪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对滥
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的,要按规定计算补征个人所得税;用于私设“小金库”
的,要按财监字(1995)29号《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处理,
被个人贪污、私分的部分,必须如数追回违反规定购置的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由同
级财政部门予以封存,公开拍卖后将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9.凡上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进行抽查或复查发现的瞒报基金、收费
项目等问题,要将其违纪金额全部收缴上一级财政。
上述清理检查出的应缴中央财政的各项收入,无论原缴库方式如何,均由部门和
单位直接汇缴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开设的大检查过渡存款户。
(二)对发生违法乱纪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对违法乱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区分自查和被查的不同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分别从轻和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四、清理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
这次清理检查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
政局、市计委(物价)、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和市监委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
上海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具体工作〔详见附件二(编者
注:略)〕。各区、县也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
机构和工作班子。各有关部门也要由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理检
查工作的领导。要经常听取和掌握清理检查的全面情况,研究和处理清理检查中遇到
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指导清理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和市监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
合,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完成这次清理检查的任务。人民银行市分行要协调各专业
银行对清理检查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凡清理检查中涉及的需要查实帐户,冻结资金
和资金划转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各级监察部门要派人参加清理检查工作,对违
法乱纪部门、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要及时作出有关处
分;对重点案件,必要时可由上级监察部门直接查处。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重视和做好清理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在清理检查的过程
中顺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以及简报、通报、咨询服务等形式,大力宣传清理检
查对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要把各方面的
思想统一到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的
高度上来,以使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群众观念,克服本
位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思想,积极支持、自觉配合和主动参与清理检查工作。
五、清理检查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这次清理检查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各区、县和各部门要采取必要的
保障措施:
(一)通过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充分发动广大群众踊跃揭发举报
预算外资金设立、收取、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
和参与清理检查工作。经举报查实单位预算外资金中有“小金库”行为,并通过检查
后征收入库的,要继续按照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二)对按规定要求认真自查、主动纠正问题,或积极支持、配合重点检查工作
并迅速改正错误,以及经重点检查确实没有违法乱纪行为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
表扬;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仍然
拒不纠正违法乱纪问题的,要依法冻结其帐户。对清理检查中发现严重违法乱纪的,
特别是对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继续置若罔闻,抵制
检查、顶风违纪、转移资金、突击花钱的部门和单位,要选择一批通过新闻媒介予以
曝光。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总结清理检查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遇到疑难问题或把握
不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以利于深入分析,作出正确处理,使清理检查深入、健康,
有效地进行。
各区、县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自查自纠工作,对清理检查的基本情况、
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建议,要进行分析和整理,在
此基础上写出书面报告,于6月底之前报送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要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书面报告,于10
月10日之前报送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的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
的通知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
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四、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六、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九、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乱收费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十、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处罚
办法》的通知
十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
办法》的通知
十三、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四、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五、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十六、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通
知
十七、市人大、市政府以及市财政局制定的其他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规、规
章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