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二)
国税发[2000]194号颁布时间:2000-11-30
2000年11月30日 国税发[2000]194号
附件2: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称公文的法定效力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所
赋权限制发的公文,在现行和历史中所具有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办法》第二条所称
公文的规范体式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公文的文体、结构和格式予
以规范。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的具体作用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施行税务
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提出意见,交流经
验。
第四条《办法》第十条所称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
的原则是指:机关党组织系统和机关行政系统的公文分别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公
文处理的规定办理;在公文格式上,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印章不得混用;不以
行政机关名义向党的组织发布指示。命令,除特殊情况外,不就具体行政事务向党的
组织直接报告工作,请求指示。
党的组织不向行政机关请示或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向行政机关下达
命令或指示,一般应向行政机关中的党委或党组行文。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五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命令(令)”是税务机关行使重要职
权的体现,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执行。命令必须以法律和行政
法规为依据,用语必须严密而肯定。命令(令)不分主送、抄送,而采用“分送”的
形式。
(一)命令(令),根据作用可分为发布令、行政令和嘉奖令。
(二)发布令、行政令以机关名义发出,自局长任期开始编流水号,文本要标明
局长职务,签署名章。
(三)嘉奖令以机关名义发出,使用机关公文的发文字号,盖机关印章。
(四)在发布税收部门规章时,必须按税收部门规章产生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
如下:
1.税收部门规章起草完成后,须由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
2.须经局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3.须由局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
4.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刊播。
5.自发布后30日内向国务院备案。
这里所称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
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六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决定”具有普遍的指导性、行政的约
束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决定分为部署性决定和组织人事性决定两种。用于对重要问题、
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进行安排和决策时,一般须从意义、原则、措施、要求等方面
做较全面具体明确的阐述。决定属下行文。
第七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公告”具庄重性和告知对象的广泛性。
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国内外公布需征纳双方知晓的重要税收事项。
公告可通过媒体公布或发布。无主送、抄送。
第八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称“通告”具有约束性和告知对象的广泛
性。一般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通告一般分为规定性通告和
周知性通告两种。通告面向社会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各级税务机关发布通告时不得
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通告可采用张贴或媒体刊播的形式公布。无主送、抄送。
第九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通知”具有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受文
单位的专指性和较强的时间性,同时还具有行文简便、写法灵活、种类多样的特点。
通知主要有指示性、发布和转发性、事务性和知照性四种。通知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
级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但在向有关单位知照某些事项时(如告知机构变更和召开
会议等),也可作平行文用。
第十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通报”具有明显的宣传、教育、沟通
信息的作用。通报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三种。通报要有针对性,
通报的事实要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缩小,不得推测。通报属下行文,其制发与处理
一般要求及时、快速。
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所称“报告”具有使用范围广泛的特点,
其主要作用是使上级机关了解本机关、本系统某个阶段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报告根据
内容和性质可分为工作报告、总结报告、调查报告和检查报告四种。报告属上行文,
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上级机关一般不做回复,下级机关
在报告中亦不得要求上级机关回复。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所称“请示”具有隶属性,只有本部门和
本系统的下级机关方可向上级机关请示。请示有政策性的、核准重大问题的、具体事
务性的三种。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请示时必须做到: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一般问题
不随意请示;请示必须一文一事,且主送机关应只有一个;请示必须在事前;上级机
关收到请示后应认真研究,及时予以批复。请示属上行文,文未必须有请示语。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批复”具有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
请示事项的专指性。批复分为政策性批复、核准重大问题的批复和具体事务性批复三
种。上级机关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时,必须明确肯定地表态,若予否定,应写明理由。
批复一般只需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了解、执行,可抄送有关单位
。若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且涉及有关政策的调整,可使用通知的形式下发各地执
行,不再单独复文请示单位。
第十四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项所称“意见”具有受文单位参考、采纳的
特性。意见分为参考建议性、表明意向性、工作指导性三种。意见的行文方向既可上
行,也可平行,还可下行。向上级机关报送对重要问题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时,应
有可行性;向平级机关答复意见时,应明确表明观点;向下级机关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时,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所称“函”具有在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使
用的灵活性和广泛性。函分为告知函、商洽函、询问函、请求批准函和答复函五种。
其中请求批准函仅用于向平行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
关之间不得使用函,上级机关的内设机构可以向下级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行便函,便
函属非正式文。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所称“会议纪要”具有内容的纪实性和
表述的纪要性。由会议主办(发起)单位根据会议的宗旨和会议记录,以及会议上使
用和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对会议的情况与决定事项进行整理、综合,择其要点,归
纳概括而形成的一种会议公文。会议纪委主要有决议性、协议性和研讨性三种。其中:
决议性会议纪要是通过会议认真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要求下级遵照办理或贯彻执
行而形成的纪要,下发后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具有约束力和指导作用。会议纪要应有完
整的格式,标识、编号、签发时间、签发人、主持人、出席人、发送单位等不可缺漏。
会议纪要不加盖机关印章。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绝密”是指:含有最重要的国家秘
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的公文。“机密”是指:含有重
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秘密”是指:含
有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绝密”、“机密”、
“秘密”等级应当标在公文的右上角。标注密级时应注意:在标注密级程度的同时
应标注保密期限,其间用★隔开。保密期限要根据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
期限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者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
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特殊规定是指制定保
密范围的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规定为“长期”或规定出保
密的最短期限。如“秘密★6个月”,“机密★5年”,“绝密★长期”。
第十八条《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特急”是指:内容至关重要并特殊
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随到随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公文。“急件”是指:
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公文。
公文的密级和紧急程度应标在公文首页右上角。如需同时标明,密级标在上面。
电报中的“特提”是指:在“特急”的基础上需特别提前办理的事项,办理中应
提前通知对方注意接收。“特急”,适用于极少数日内要办的十分紧急的事项;“加
急”适用于两、三天内要办的紧急事项;“平息”适用于时限稍缓的事项。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发文机关标识是指公文的文头。公文
文头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
或规范化简称作文头。公文文头在首页上端居中套红。
第二十条《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称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
序号组成。一般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位置。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可经
常变动。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括号“[]”括起;年份和
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
国家税务总局公文发文字号:
(一)令第XX号。发市税收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
单位和人员。
(二)国税发[公元年号]XX号。适用于: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
对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调整与补充,以及执行中一般问题的明确和解释;向下级
机关部署全局性的税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
对税收收入及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和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
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
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
(三)国税函[公元年号]XX号。适用于:向下级机关部署局部的、阶段性的或
临时性的工作;对年度税收计划做局部调整;对税务经费做局部和临时性的安排;对
税务日常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一般性的表扬或批评;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
题或报送需要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转发平级机关与税收工作有关的文件;对下级机
关的请示事项予以批复;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召开全国税务工作(局长)
会议的通知。
(四)国税征字[公元年号]XX号。适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行政
职务。
(五)国税办发[公元年号]XX号。适用于:向各级税务机关布置日常性的事务
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发布局机关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通报局机关内部的有关
情况。
(六)国税办函[公元年号]XX号。适用于:代表总局向平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或
其他单位行文,通报有关情况,商洽事宜;代表总局向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报送有关
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总局发各类税务专业会议和其他临时性会议通知,向有
关单位发邀请;代表总局向有关单位提供证明。
(七)国税办便函[公元年号]XX号。适用于:询问和答复问题,提供证明等。
(八)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发便函。按机
构代字自行编便函号,但文号中不得出现“国税”字样。适用于:在本单位职权范围
内向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和其他机关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
题,不得发开会、培训和书刊征订等通知。
明传、密码电报由办公厅(室)按明电和密电规定分别编号处理。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上行文是指:“请示”、“报告”
和“意见”。签发人姓名和会签人姓名标注在文头之下、横线以上与发文字号平行的
右侧位置。电报要注明签发人姓名。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所称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事
由和文种组成。联合发文,标题不标发文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所称主送机关的规范化简称是指:约定
俗称、为社会所公认的,不得自造。税务机关的名称在主送和抄送中,不得将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简称为国税局、地税局,或者国税、地税,或者国、地税局。主送
机关应明确、具体,顶格标列于标题之下、正文的开头。上行文一般应主送一个机关,
不可多头主送,如确需同时送其他上级机关,应采取抄送形式,标列于抄送栏内;
平行文的主送机关应根据要求写具体;下行文的主送机关应视公文内容和发送范围而
定。
国家税务总局下行文中主送机关的规范写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若主送或抄送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时,
省(自治区、直辖市)与计划单列市应分开表述,如:“上海、河北、湖南、广西
、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二条第(八)项所称附件是指:附属于公文正件的其他
材料,具有对公文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参考数据等作用,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附
件如不止一个,应用阿拉伯数码标注序号(如“附件:1.XXXX”)。
第二十五条公文用印,除会议纪要外,一律加盖印章。电报应落款,不需加盖发
文机关印章,但要在报头位置加盖发电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所称“成文日期”要用汉字写全公元年、
月、日,不得用阿拉伯数码书写。
第二十七条《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所称公文的“附注”是指:公文中圆
括抓内其他事项的说明。公文未页的附注不得使用“此页无正文”字样。
第二十八条《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所称公文的主题词,应当根据内容确
定,标注主题词,一般不超过6个。公文主题词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公
文主题词表》(国税发[1998]229号)标注。主题词须格标注在公文抄送栏
的上方。电报可不标注主题词。
第二十九条《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项所称“抄送机关”应选择确有必要的
机关。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抄送栏设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之上。
第三十条公文应有印刷版记。印刷版记一般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
印发时间等。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分别标在抄送栏之下,版记末行可从左到右标明打
印、校对人员姓名和文件份数,校对人员姓名之前应注明主办单位。主题词,抄送栏,
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打印和校对人员单位、姓名四部分,应用横线隔开。
第三十一条税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在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
式》(GB/T9704-1999)标准的同时,可参照本细则所附国家税务总局机
关公文格式(式样)。
第三十二条税务公文统一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印制,公文
所附表格的大小可以不受此限;公文应单页双面印刷,页面要清楚、干净;用印要清
晰,印油不能沾污纸面。公文所附的材料如为热敏传真纸,应复印后发送、存档。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三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是指:对于可发
可不发的公文,即无实质内容、无具体措施、无针对性、无指导性、缺乏可操作性的
公文,坚决不发。对必须印发的公文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与发文范围,杜绝乱发滥送,
避免重复行文。
第三十四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非正式公文是指:不具备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
的公务文书,税务机关各内设机构所发的便函即为非正式公文。便函的版头不加税务
机关名称和“文件”字样,只标有该机构的名称加“便函”二字,版头颜色为黑色。
成文时间上加盖内设机构印章,无版记。
第三十五条《办法》第二十条所称“同级”是指:在以两个及两个以上机关名义
制发公文时,这些机关必须是处于同等地位的“同级”机关。同一系统内的同级机关,
非同一系统的级别相同或相似的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都属
于“同级”。
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指:属于当地党委、政府部门管辖范围内
的事务,税务机关在办理与之有关的公文时,应当直接报送该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国家税务总局局
内各单位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承办单位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应严格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
认真答复,提高办理质量,注重实效。
(二)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建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一些难度大、不能如
期办复的,应先向委员、代表说明原因,同时函告有关部门。
(三)对建议的答复,复文时送每位代表1份(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
意见,应分别直接答复联名的各位代表);同时,对代表所提建议的答复要分别抄送
人大常委办公厅3份、国务院办公厅1份。
(四)对提案的答复,复文时应送第一提案人1份;党派团体的提案,送提案单
位3份;政协小组的提案,送联系人3份;党派小组的提案,送该党派中央3份;同
时分别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3份、国务院办公厅1份。复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
应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五)凡审查意见为分别办理的,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委员和代表。审查意见指
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会办意见交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
位答复。
(六)答复建议、提案时,应在答复文的首页右上角注明分类代码:所提问题已
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人规划逐步解决的,用
“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须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
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七)复文形式:凡审查意见指明主办或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应以国税函答复
代表和委员;凡审查意见指明会办的建议、提案,其内容涉及税收政策的答复意见,
应以国税办函复主办单位;其他内容可以内设机构便函答复工办单位并分送办公厅备
案。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三十八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草拟”是指:办文人员按照公文办理意图起
草公文初稿的过程。一般先由部门领导向拟稿人交代清楚发文意图、发文依据、使用
文种、引文名称及主要内容、有关要求、主送和抄送单位、密级、缓急程度(时限要
求),拟稿人再根据要求撰稿。
第三十九条草拟公文时,公文内容必须准确地反映情况和问题,做出判断必须有
客观依据;要准确领会和反映公文的制发意图,数据材料的引用和具体事例的列举必
须具有代表性;严格遵守公文文体、格式的要求,结构讲求逻辑;要简明扼要地表明
意见、观点;语气应视受文对象而定,语言平直自然、通俗易懂,用语应为规范的书
面词语,要遵守语法规则,各类符号要规范;不得使用口语、方言,不使用生造的词
语,不用含义不确切、模棱两可的词语。
第四十条《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所称拟制紧急公文是指:对外单位来文
中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送办公厅(室)审
核。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来文单位及时说明原因。
对下级机关请示问题的批复,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向下级布置工作或下达任务时,应有明确的时限要求。
对需要紧急发出的公文,应由公文主办部门的办文人随文在发文中的各环节跟踪
办理。
第四十一条《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会签”分为内部会签和外部会签。
(一)内部会签是指:机关内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应
商得其他部门同意或征求意见。会签前,主办部门应明确签署意见,再送其他部门。
(二)外部会签是指:本机关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商得其
他单位同意或征求意见。会签前,本机关负责人应在文头稿纸签发栏内明确签署意见,
再送有关单位。如需紧急办理的,可派人持会签文直接送该单位。如需会签的单位
较多,可将会签文复印后分头送达。
第四十二条草拟的公文如引用标有密级公文的标题、文号或内容,必须按原公文
的密级标注密级。
回复标有密级的来文,必须按来文的密级标注密级。
第四十三条《办法》第三十五条所称“审核”是指: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对
经过起草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审稿签名后的文稿在送机关负责人签发之前所进行的把关、
修改。发文审核要把好行文关、内容关、会签关、文字关、公文体例格式关、程序
关和定密关。
第四十四条凡是涉及征纳双方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公文,在送办公厅(室)审核
前应先送法规部门,就上述公文从税法的统一性、规范性、立法技术、税收政策的协
调和衔接等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签发”是指:经审核通过后的文稿,由税
务机关负责人(主批人)签署意见的程序。文稿经负责人核准签发后,才能定稿生效,
具有法定效力。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只能签发自身权限所及的公文。以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由
机关负责人签发。其中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
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平行文或下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
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对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由其他负责人审阅后送主要
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命令(令)、公告、通告和人事任免的通知由机关
主要负责人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联合行文须经所有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联合制发的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
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签发公文时不得使用圆珠油笔和铅笔,不得使用除蓝黑色和黑色以外其他颜色的
墨水。
第四十六条《办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复核”是指: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
(室)对公文的手续、有关材料及格式等进行最后一次审核。复核时如对文稿实质内
容有所改动,必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四十七条“校对”是指:在文件印制过程中,以签发的原稿同打印的清样进行
核对。
校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校正与原稿不符的各种错字;补正被遗漏的部分;校正
标点符号、公式、图表方面的错漏;纠正格式方面的差错;查找公文中的疏漏。校对
中发现问题后应向公文审核人反映,对实质内容的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在校对过程中,应使用国家专业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中规定的符号。改错
用引线引到页面白边处再加批改,引线不要相互交叉。说明性的文字不可与原文中的
文字相混淆。
第四十八条“缮印”是指:对完成拟制程序的公文,根据负责人签发的原稿,印
制成正式文本。缮印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缮印文件必须以负责人签发的原稿为依据,不得改动。
(二)印制的版面、格式要符合规定。
(三)字迹要清晰,页面要整洁美观,页码不错不漏,左侧装订。
第四十九条“用印”是指:在印刷装订的公文上加盖机关印章,使公文产生相应
的效力。用印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检查原稿上有无负责人签字。有负责人签字并确认符合规定的,方可在
制成的公文上加盖机关印章。
(二)加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印刷份数相同,多余份数不盖章。
(三)用印时,印章上沿不压正文,下沿压盖在落款年月之上,骑年盖月。当联
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在成文日期和正
文之间,主办机关印章在前,各印章应在各机关名称上加盖。
(四)印模效果应呈正面图样,清晰端正。否则应作废。
第五十条“登记”是指:公文印成发出前,应对所发公文的基本特征和去向进行
记录。发文登记主要包括:公文份数序号及发往单位、日期、文号、标题、密级、附
件和封发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分发”是指:将制成的公文按主送、抄送去向分别装封和发出。分
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清点公文份数。
(二)对发送范围、密级、时限、有无附件、是否用印等逐项检查准确无误后再
装封。
(三)收件机关的名称、地址、邮编要书写清楚。
(四)对于急件、密件,要在封套上加盖‘稳件”、“密件”戳记并进行登记。
(五)装封时,封口要严,不得用书钉装订,使用浆糊不得粘住封内公文。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五十二条“签收”是指:收文人员收到公文后,在对方投递单或送文簿上签字,
表示收到。签收时要清点实收文件,与对方的投递单或送文簿核对,查看是否相符,
包装和封口是否牢固,确认无误后再签收。如发现错投应及时退回或转投,有散包
或被拆后重封等现象的应立即追查原因。收到绝密级公文后,必须在机要室存放并专
人保管。
第五十三条“登记”是指:公文签收无误后,对来文进行编号、记录主要特征和
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收文登记主要应包括:收文编号、日期、来文机关、文号、标题、
密级、附件、份数、处理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收文办理中的“审核”是指:办公厅(室)对下级税务机关上报并需
要办理的公文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除《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重点外,审核
中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应予退回:文种使用不当,未注明签发人,文头与机关代字相矛
盾,标题不规范,引用公文不规范,层次序数混乱,用印有误,未注明附件或附件有
缺漏等。
对来文标有“急”或“特急”字样的。收文部门应先进行审核,情况确实的,应
及时送下一环节办理。
第五十五条“拟办”是指:公文经登记审核后,应填写《公文处理单》,对来文
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初步的办理意见,供领导参考。拟办意见一般包括:由哪个部门
负责处理,如何处理或处理到什么程度,重要公文和急件还应限定处理时间。拟办意
见应明确、具体。如难以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应呈请领导批示。
第五十六条“批办”是指:税务机关负责人对公文办理提出的决策性意见。如对
拟办意见无异议,圈阅则视为同意。如拟办意见为请负责人阅示的,或对拟办意见有
补充、不同意拟办意见的,负责人要做出明确的批示。
第五十七条“承办”是指:机关有关部门根据批办意见具体处理公文。承办部门
应根据批办意见,提出具体处理方案,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的,得到明确回复后要
迅速办理;凡涉及由两个部门以上联合承办的公文,主办部门应主动做好协商工作,
协办部门也应积极配合;承办任务较多时,要分别轻重缓急,保证紧要公文优先处理。
第五十八条“催办”是指:对公文承办进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公文的催办分
对内和对外。对内催办主要是对本机关承办的公文和其他拟制、审批公文的各个环节
及情况进行查询、督促催办;对外催办主要是就本机关会签外单位和征求意见的公文,
向受文机关催询办复情况。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五十九条《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公文……整理”,其方法是以“件”为单
位对归档范围内的文件进行整理,并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列,在每件首页右上部空白处
加盖“归档章”,抄写归档文件目录。
第六十条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确定,按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陷家
税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1996年4月5日以国税发[1996]64号发布)的规
定执行。每年6月30日前将本部门上一公历年度形成的档案集中向本机关档案室移
交。
第六十一条电子公文进入档案数据库或者公文数据库时,应同时存入多个版本,
并进行必要的标引。标引项目包括:公文题名或事由、责任者、文号或期刊编号、日
期、类别、主题词、密级、保管期限、档号等。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本细
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及相关的公文保密、档
案管理、公文目标管理等制度,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公文的报送。各地报送总局的公文,数量为1份,不得重复上报(报
送的公文印制有误或邮寄过程中丢失除外),不得同时报总局和总局内设机构;邮寄
时,收件人(单位)应与公文主送单位一致,不得将主送单位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公文
邮寄到总局的内设机构。电子公文的发送。非涉密公文在纸质公文封发的同时可以通
过税务系统的广域网进行传送。发送国家税务总局的公文,应传至总局总收发室电子
信箱,不得直接传至总局内设机构的电子信箱。
第六十四条绝密级公文的管理,除按现行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遵
守以下规定:
(一)税务机关制发绝密级公文时,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公文的发送单位和知
悉人员的范围,并在公文中予以注明。
(二)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文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传达,并对接触和知悉
绝密公文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三)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绝密级公文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统一收回,经登
记、审批后监销。税务机关制发的绝密公文由制发单位统一收回,经登记、审批后监
销。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施行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文格式(式样)(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