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4日 黑政发[2005]1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确保离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
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
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
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覆盖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
其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
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业务规程。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省级统筹的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
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确保
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缴费比例和基数。
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
按22%的比例缴费。原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
的,调整到20%。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
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
老金的基数。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20%的比例缴费。
(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劳发[2000]79号)和省劳动保障
厅《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
12号)以及劳动保障部《
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
22号)规定的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执行和规范。
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
间,实行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过渡期内对比时,应按上述文件确定的统筹项目来计
算新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计发
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取消统筹项目,完全按新的计发办法计发
基本养老金。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执行,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
养老金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改按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统一基金管理。
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实
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由省社会
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预算编制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确保发放
的原则编制,报省劳动保障厅复核、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执行。
1.预算的编制。
(1)基金筹集计划,根据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同时考虑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等
因素对养老保险费(含清欠)、利息、个人账户等收入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当年
财政补贴收入,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确定。做实个人账户应由
地方负担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各级财政负担数额。
(2)基金支付计划,根据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支出水平变化情
况对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转出等支出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3)对各地未完成省下达基金征缴计划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通过动用历
年结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补足,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分级征缴、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征缴,省农垦、森工系统
的养老保险费仍由本系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离退休人员以地市、县、系统为
单位,按省统一规定的计发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3.结余基金的使用与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和当期结余基金,暂不上缴,存储于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需要动用时,由地市、
县、系统提出意见,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4.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上解运营。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
金实行分别管理核算,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记录要
真实完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实账核算,纳入省财政专户。各地市、
系统按季度上解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
金管理、运营办法投资运营。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经省
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
为个人账户记息的依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对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督。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1.统一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
划,使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
准确核定缴费基数,督促企业按月进行缴费申报,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征缴计划。职工
个人账户管理要公开、透明,职工退休待遇审核按政策规定执行。
2.对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
过中心数据库随时掌握各地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完
成、退休人员自然增长、同级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余基
金支付能力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分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报告,保证省级统筹正
常运转。
3.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
础数据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将参保企业及各类人员全部基础数据进入省中心数据
库,实行集中管理;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
养老保险初始化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基础数据,使原信息系统能够实现与全省统一的
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全省基础数据的完整,实现管理信息系统
的正常运行。
三、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及管理体制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对地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各地市、县(市、区)社会保
险事业管理局在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指标上
划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纳入省级预算。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
费纳入省发改委的发展计划。省以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及资产
划归到省。其领导班子实行双重领导,以省劳动保障厅管理为主,地市县协助管理。
农垦、森工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维持不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统一省、地市、
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称xxx(行政区名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统一机构规格,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副局级单位,其他地市的为副处级单
位,省森工、农垦的为正处级单位,县(市、区)的为副科级单位。现任干部职级高
于新定机构规格的,可保留原职级不变。今后新配备的干部应按新建的机构规格配备。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省级统筹平稳运
行。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组织劳动保障
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
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
排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
好企业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运营、职
工退休待遇审核、业务稽核、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经办工作,及时准
确地为地税部门提供基金征缴计划,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千方百计筹措
资金。省财政厅要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强化基金征缴,加大
清欠力度。省地税局负责监督考核各级税务部门征缴计划完成情况,提高基金进账额。
(五)各级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
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
查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黑政办
发[1998]80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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