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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

哈房发[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04-08

     2004年4月8日 哈房发[2004]15号 各县(市)拆迁办,各拆迁承办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 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申请行政裁决。    市内各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市属各县(市)房屋 拆迁行政裁决由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 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一)申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房屋的拆迁摸底调查表;    4、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5、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6、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8、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9、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房屋承租证;    4、申请行政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凡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出示原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二、受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5个 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并将申请行政裁决证据、资料退回申请人。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是否清楚;    3、提供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 人对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行政裁决的;    4、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做出判决、裁定的;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三)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的比例超过15%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代表、承办单位和估价单位负责人参加, 也可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对拆迁政策、补偿方式及评估内容进行听证,决定 是否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三、调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要根据当事人的行政裁决请求,对证据、 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调查。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当事人与被申请行政裁决房屋的关系;    2、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原因;    3、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是否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二)调查取证: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清裁决中的事实;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以及经营中的营业执照、 参加劳动保险统筹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标准、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等;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提交证件、证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又无法调查的,不 影响行政裁决的制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行政裁决并书面告之当事人: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3、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结裁决:    1、调解时,当事人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    2、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申请人撤回了行政裁决申请的;    4、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 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当事人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应当在调查 结束后10日内完成。调解按以下程序进行: ?    1、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就双方争议问题进行调解;    2、告知当事人调查结果,听取当事人意见;    3、调解结束,当事人应当在调解记录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行政裁决工 作人员应当在调解记录中注明。    五、裁决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由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负责行政裁决的办案人员拟制《行政裁决书》,经裁决委员会讨 论决定后下发。    《行政裁决书》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全称、住址或办公地点;    (二)提请行政裁决的事实。包括行政裁决请求、当事人申辩的理由、被拆迁房 屋的基本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依据;    (三)行使行政裁决权和做出行政裁决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行政裁决意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    (五)告之当事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权利及时效;    (六)行政裁决机关的名称、裁决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六、送达    《行政裁决书》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 完成。一般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参加,直接送交被送达人本人或 同居的成年亲属;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 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情况、日期,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因被拆迁人不提供住址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找到被拆迁人时,可通过邮寄送达方式 将裁决书邮寄给其单位、配偶或其成年子女即视为送达。    七、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 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组织拆迁 人、被拆迁人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 行听证。听证后,经裁决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未经行 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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