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64号颁布时间:2000-09-14
2000年9月14日 辽政办发[2000]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
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工作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赋予各级红十字会的职
责。为了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
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
我省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又是全国的重工业省份、东北地区的交通枢纽,各种
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救护不及时和处理不当,增加了死亡率和致残率。
开展群众性的现场救护培训工作,增强人们的自救互救能力和意识,使发生事故的
伤害者能在现场及时得到救护,尽量避免死亡和致残,对于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提
高人民生存质量,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近李岚清副
总理在听取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工作汇报时指出:"红十字会的工作非常重要,红十字
会组织的群众性救护活动很好,一是培养助人精神,二是学习卫生救护常识,要大力
提倡,进一步普及。“为落实李岚清副总理指示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有必要在全
省范围内开展群众性救护知识培训,以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建成全省红十字会
现场救护的网络。
二、培训对象
凡具备条件并自愿接受培训的人均可参加各级红十字会组织举办的培训。尤其是
对公安、交通、建筑、电业、旅游、地质、林业、煤炭、水运、铁路、民航、商业、
教育等行业中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列车员、船员、服务员、营业员、导游等人员进
行重点培训。
三、培训内容
培训的内容,主要是现场的、初级的、群众易于掌握的知识和技能:
1.四项技术:止血、包扎、固定、搬运;
2.现场的心肺复苏;
3.中毒(化学和食物)、触电、溺水、一氧化碳中毒、自缢、烧伤等常见意外及家
庭急症的紧急救护。
四、实施方法及要求
1.省红十字会严格按照《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
组织全省的现场救护培训工作。
2.根据各地及行业和部门的具体情况,采取条块结合的培训方式。建立省、市、
县(市、区)三级培训网络,各级红十字会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红十
字会负责全省师资的培训及”四统一“工作,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质量
标准、统一考核发证。市级红十字会负责同级部分行业和系统的培训工作。县(市、
区)红十字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社区居民、中(小)学和部分驻县(市、区)单位的培训
工作。部分系统和行业的培训工作,在省红十字会统一指导下,由本系统、行业的主
管部门负责。
3.加强管理,保证培训质量,达到学以致用。全省做到“四统一”,授课教师应
持证上岗。学员应掌握必要的知识与技能。
4.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及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协同有
关组织深入社区、行业普及救护知识,共同做好培训工作。
辽宁省红十字会
二○○○年八月十五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