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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铁路、公路绿化,坚决制止乱砍滥伐铁路、公路行道树的通知 

晋政发[1981]50号 颁布时间:1981-04-09

     1981年4月9日 晋政发[1981]50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铁路、公路绿化,现作如下通知:   一、铁路、公路两旁绿化,对于稳固路基,荫蔽路面, 美化路容和保障行车安 全有重要作用,也是解决铁路、公路部门木材自给的有效途径。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 全面规划,积极种植,科学管理,完成铁路、公路两旁绿化任务,逐步做到林荫化。   二、铁路绿化,由铁路部门种植、管理,林权受益归 铁路部门。公路绿化分三 种情况:(1)交通公路部门绿化地段,林权受益归交通公路部门;(2)交通公路部 门与社队合作绿化地段,由交通公路部门供种苗,沿线社队种植、管理,林权受益根 据协议按比例分成;(3)社队绿化地段,由社队负责种植、管理,地权不变,林权 受益归社队所有。公路绿化不论采取那种形式,都要实行生产责任制。绿化规格、质 量技术要求,均由交通公路部门规划和指导,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各企业的专用铁路、公路的绿化,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三、铁路、公路行道树长大成材需采伐更新,按"谁 种谁有"的林业政策,履行 采伐审批手续。铁路林木报太原铁路局会同省林业厅审批。干线公路林木报省交通厅 会同省林业厅审批。县社公路林木报地区交通局会同地区林业局审批。并要做到随伐 随栽,绿化常在。   各类树木的采伐更新基本年限是:杨、柳类为十至十五年,榆、槐类为十五至二 十年,针叶树为二十五年以上,未达上述年限的,不论林权归谁,一律不准采伐(铁 路、公路改建提高等级者例外)。   有林权争议的地段,如争议双方拿不出林权证,由所在地、县的公路、林业等有 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按规定履行采伐审批手续。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准砍伐 有争议的树木。   四、铁路、公路行道树属国家和集体财产,任何单位 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损坏。 如发现毁林行为,管理部门及管护人员有权制止。对于破坏行道树的行为和违法犯罪 分子,要分别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经济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司法部门 要积极配合铁路、公路部门,维护好行道树。   五、行道树和电线、电缆之间如超过安全间隔距离 (电信线为两米、电力线为 三米),电信、电力部门要先征得铁路、公路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修剪枝梢。需要砍 伐的,按规定批准手续办理。新建电线线路应离开铁路、公路行道树,避免互相干扰。   六、兴修水利或埋设管道工程,如需挖除铁路、公路 行道树时,建设单位应事 先征得铁路、公路部门同意,并负责补栽、保活。   过去我省有关铁路、公路行道树的权属和采伐审批规定,凡与本通知抵触者,均 按本通知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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