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颁布时间:2000-05-28
2000年5月28日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
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焦炭、煤
气、热力、地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
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
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错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消耗、损失和浪费,
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和相关活动。
第四条 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鼓励使用
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本地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
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全省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加强节能的管理和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并对做出显
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节能及其他有关学术研究团体、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为能源生产单位
和用能单位提供节能信息等服务。
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抱经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必须包括合理用能专篇。没有合理用能专篇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其合理用
能专篇必须经过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子受
理。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建设,应当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执行合理用能标
准。达不到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建成后,达不到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要求的,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