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
石政发[2004]42号颁布时间:2004-06-21
2004年6月21日 石政发[200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
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精神,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
耕地保护工作。早在1997年,就提出要实行全世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0
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此后
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中央和国务院连续多次召开会议,三令五申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
保护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实施经济宏观调控、
保证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做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第一,
保护耕地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土地资源是可持续发展三大要素(人口、资源、环
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第二,保护耕地是确保粮食安全
的第一手措施。“为政之要,首在足食”。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必须以稳定
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作保障。第三,保护耕地是保护农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土地对于
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耕地是农村稳定、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农
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保护耕地,从根本上讲就是
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第四,保护耕地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实施严格的耕
地保护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开发和利用各种存量土地和非耕地搞建设,提高土地的集
约利用水平和综合效益。总之,保护耕地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
治久安,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
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保护
耕地这一基本国策落到实处,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做贡献。
二、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
积和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控制。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把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关。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
研究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强与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部门的沟通,从规
划用途、用地规模、计划指标等方面严格把关,当前对不属于能源、交通、水利、城市
重大基础设施和卫生、教育项目的用地申请,不得审核上报。
从严控制规划修改和调整。严禁擅自修改和调整规划,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
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外,不得擅自调整规划,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改变基本农田
区位,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及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
和扩大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规模。
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实行规划定期评估
制度和计划、预审年度检查制度。要把规划计划执行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情况,纳
入土地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规划和超出计划用地行为。
三、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一
是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
还林为名,将耕地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
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农业
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
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认真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大检查。当前,全市正在开展基本农田大检查工作。各
级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要检查基本
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状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
情况。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坚决
予以纠正。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制度。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的各
项制度,及时更新完善基本农田图、表、卡、册,使之与基本农田实际情况始终保持一
致。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乡、村、组,落实到地块,落实到农户。市、县(市)、
乡、村、组层层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各县(市)、
区要建立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坚持定期检查报告制度,认真开展以基本农田保护为
重点的巡回检查。要加强土地变更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系统,
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破坏基本农田、造成基本农
田毁坏和减少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和批后监管。严把建设占用耕地审查关。坚决落实“六
个一律不批”:即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
备案制度的、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建
设用地指标已经用完的、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
设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对能源、交通、水利、城
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卫生、教育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
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要求,严格按程序
上报审批。
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要全面落实建设用地备案和批后核查制度,建立土地
利用信用评价机制。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
的供地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备案。认真执行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对国务院
和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利用等情况,要组织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土地利用信用档案,制定评价指标并建立评价制度,加强用
地审批管理。要对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批准的
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和供应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其中的闲置土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充
分加以利用。
五、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严格依法按规划、计划和程序
征地。严格征地审核和征地补偿安置监督。要认真开展征地补偿执法检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要监督落实法定的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措施,切实解决征地安置补偿费
用拖欠、挪用、截留问题,严肃查处侵害失地农民利益的各类案件。要认真落实征地
“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凡要求听证的,县(市)、区人
民政府必须组织听证。凡没有征求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意见的征地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核报批。
六、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要采取有力措施,
稳定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有面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加大对《全市土地开发整理
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及重点工程、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整理的投入。
积极支持生态脆弱地区基本农田整理,确保当地保有足够数量的基本口粮田。要严格按
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加大对工矿废弃土地的复垦力度。要全面落实建设占用
耕地补充制度,严格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确保土地开发整理补充
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同期建设占用的耕地。加强承包土地流转管理,严禁撂荒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