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1日 冀价行费[2004]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执行。
一、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检疫批次及数量,我省的检疫收
费标准,在各设区市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其它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
疫防疫费国家有明确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国家有按货值额度的,由各设区市物价局会
同财政局制定具体的定额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同时要向社会和群众
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二、农机监理收费项目中,反光号牌由原来每付50元降低为每付40元,不反光
号牌由原来每付30元降低为每付25元,同时取消补发牌照加倍收费的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费标准。将总长为12米以下(未满15KW[20马力])渔民自用
从事捕捞渔船的收费标准降低10%,即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0]
第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