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冀政[2004]21号颁布时间:2004-03-17
2004年3月17日 冀政[2004]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协
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加快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中小企业在推动国民经
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市场繁荣、缓解就业压力、增加财政收入、保持社会稳定
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看,正面临着创业难、融资难、
创新能力弱、信息不畅等诸多方面的制约;从外部环境看,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
机构少、服务市场乱、服务范围窄、服务水平低,严重影响着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各
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放宽政策、改进
服务、加快发展”的要求,围绕中小企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积极探索和建立政
府主导的社会各方面参与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我省中小企业
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下简称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增
强服务机构功能,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促进服务市场形
成,为中小企业创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建设目标是:在各级政府指导下,从2004年开始,用三年左右时间,初步形成
以政府公共服务、非营利机构公益性服务和中介机构商业化服务为一体的满足中小企业
基本需求的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供应机制,有效配置服务资源,开发服务产品,
创建服务品牌,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比较规范的服务市场。
分阶段目标是:第一年,制定促进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政府公共服
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机制;三分之二的县建立起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服务得到改进
和加强;通过对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的有关事业单位整合、改组和扶持,初步建成为中小
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载体。第二年,对公益性服务机构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信
用担保体系、信用评价体系、电子信息网络体系初步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
达到40亿元,形成200亿元的贷款担保能力;以技术支持、创业辅导、法律援助等
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全面展开;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进行规范,初步形成对中介机构的
引导、带动机制。第三年,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骨干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抓好信用信
息征集和信用评价工作,实现信用资源共享;中小企业电子信息网在全省贯通并发挥作
用;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覆盖全省;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得到规
范,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得以提高,服务的市场化初步建立。
推进服务体系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由省政府统筹规划和
协调,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级分期分步培育和
发展。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从解决融资难、信用缺失等问题入手,结合本地实际,立
足自身优势,做好体系建设工作。分类指导,规范服务。对公益性服务机构和社会中介
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和规范,引导其准确定位,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提供服务。试点先
行,渐次推开。抓好国家选定的我省试点城市工作;选择若干市作为省级试点先期建设,
以点带面,全面推广。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
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扶持;以市场为导向,
推动公益性和商业性服务有机结合。
三、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全省服务体系基本框架按服务性质由
以下三个层次构成:(一)公共服务。各级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提出
的服务政策;各级各部门转变职能推出的公共服务产品;以政府集中采购方式向中小企
业的发标、招标;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支持的服务产品。(二)公益性服务。公益性服
务机构受其主管部门委托,提供的非营利性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向政府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要求,开展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权服务。(三)商业性服务。
社会各类中介机构以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其经济实体从事的商业化服务。
四、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结合我省发展中小企业的实际,当前重点建设好6
个子系统:
(一)创业辅导体系。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要载体,向中小企业初创者提供策划
咨询、政务代理、融资支持、人员培训、技术应用、场地租用、注册登记以及工商、财
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解决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资
源、设施使用效率,提高创办成功率,开发新的就业岗位。先期省重点抓好唐山市国家
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试点,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唐山市要在资
金、场地、人才、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力求抓出成效。总结唐山试点经验,选择部分
市作为省级试点开展工作,在全省逐步推广。
(二)担保融资体系。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认真抓好省、市、县信用担保机构建设,采取财政出资、民间投资
等多渠道筹资方式,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增强担保能力,推进融资服务。落实省政府办
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办
〔2003〕33号),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协助中小企业获取资金;为有条件的中小
企业上市融资提供咨询、辅导和保荐。开展财务管理培训和理财服务,对中小企业财务
人员进行培训,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机构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财税代理、资金
运营等理财服务,推进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建设。开展投资项目服务,对民营企业收购国
有企业产权、股权过程中的土地出让及厂房、设备、技术等有形、无形资产的交易、变
现提供协助或中介服务;编制、发布中小企业招商引资目录,为中小企业募股引资提供
服务。
(三)信用服务体系。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参加,组建
“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建设以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督、信
用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开展信用优良企业评价认定活动,按设定
的标准每年组织评定一批信用优良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布;开展信
用培训服务,增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提供信用管理服
务,指导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搞好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建立企业信
用信息库,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协调联动和信息交流与共享。
(四)信息服务体系。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配合国家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项目建
设;建立“河北省中小企业电子服务网”;指导各市抓紧网站建设工作,实现国家、省、
市三级联网。逐步建立起中小企业项目库、人才库、产品库、政策法规库、技术专利库、
产权交易库,形成电子服务平台。通过电子服务网开展政务服务,发布政策信息,代办
行政审批业务;开展商务服务,发布市场供求信息,推介企业产品,进行网上交易服务;
开展网上项目服务,发布各行业前沿技术和最新科研成果、投资融资项目和产权交易与
合作项目;开展网上人才供求和法律咨询服务。
(五)技术支持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各类技术创新机构和科研机构,为
中小企业新产品研发、试制、设备检验以及生产工艺改造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各类实验
室和测试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满足中小企业共性技术的需求;帮助中小企业与国内外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为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提供咨询、诊断、论
证服务;吸收一批模具企业组成联盟,在模具设计、模具快速原形方面实现资源互补、
设备共享;利用技术创新项目库,为中小企业推介项目;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
和企业园区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向中小企业发布促进科技进步的有
关政策、中外科技发展动态、新产品开发指南、专利科技成果以及争取国家、省科技创
新资金支持等。
(六)法律服务体系。依托有关部门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维权服
务;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依法治企能力;
组织引导社会法律组织、行业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各类
产权;设立法律服务热线,建立网上法律咨询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法规政策信息和法
律咨询服务;大力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经营活动,整顿市场秩序,创造良
好的法制环境。《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的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市场营销、企业诊断、
产权交易、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方面的服务也要科学组织,积极抓好。
五、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服务体系建设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
思想认识到位、资金支持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科学谋划,完善措施,
抓好落实,积极推进。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调整
“全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中小企业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
省中小企业局、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
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
监督局、省统计局、省金融办、省工商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
局、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办等部门及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和商业银行为成员单位,
重点抓好全省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政策协调及负责服务体系建设的组
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要切实搞好体系建设的
指导、日常监管和服务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主动提供服务,
配合省中小企业局推进服务体系建设。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行业协会服务工
作。各市、县在机构改革中,要参照省里的分工,尽快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理顺工
作体制,实行上下对口,明确责任部门,切实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在财政预
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电子
信息服务网、信用体系建设、创业辅导服务、技术支持服务、法律援助服务以及人才培
训、市场开拓和国家、省确定的试点项目等,并逐步加大资金供应量。资金规模要根据
项目确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各市、县(市、区)要认真落实省政府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规模要求,采取财政出资、引导社会和企业投资等多种方式
筹集资金,确保资金到位。
(三)加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引导。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指导和规范,引导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先期选择
两个中介服务行业进行规范服务试点,为全省中介机构提供示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
要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主动规范服务行为。适时组织企业开展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活动,
对优质服务中介机构予以表彰奖励,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
(四)加强对公益性服务机构的扶持管理。各级政府要对其委托、指导从事公益性
服务项目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予以适当资助,对承担国家和省服务项目试点的非营利服
务机构,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给予引导性、鼓励性、补偿性资助。各级
政府部门扶持建立的服务机构主要有:省、市、县(市、区)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对现有的事业单位经过整合、重组建立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和专业性服务机构,以
及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的创业辅导等其他服务机构。(五)加强对市、县(市、区)
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省中小企业局和相关部门,要指导市、县有关部门,结合本
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好落实。给予引
导性、鼓励性、补偿性资助。各级政府部门扶持建立的服务机构主要有:省、市、县
(市、区)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现有的事业单位经过整合、重组建立的综
合性服务机构和专业性服务机构,以及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的创业辅导等其他服务机
构。
(五)加强对市、县(市、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省中小企业局和相关部
门,要指导市、县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
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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