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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驻冀监[2003]61号颁布时间:2003-10-23

     2003年10月23日 财驻冀监[2003]61号 各市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监[2003]99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下发。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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