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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宜收取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的批复的通知

冀财综[2004]13号颁布时间:2004-02-12

     2004年2月12日 冀财综[2004]13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不宜收取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的批复》(财综[2003]5 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财综[2003]55号文件中所规定的情况,一 律不予提取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 附件:财政部关于不宜收取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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