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冀政办[1994]20号颁布时间:1994-09-30
1994年9月30日 冀政办[1994]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1994〕81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级税务部
门要切实把个人所得税征收抓紧抓好,把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征上来。要加强源泉控制,
搞好代扣代缴。凡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尽快落实办税人员,
明确岗位责任,认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保护应征税款及时足
额扣缴入库。税务部门要认真执法,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要依法处理,
决不能姑息迁就。
二、广泛开展税法宣传,积极推行申报纳税。自觉遵章纳税是以法治税的前提。各
级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搞好税法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
工具,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法宣传,增强全体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今年四季度,要集中
一段时间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要组织好
纳税申报,凡取得应税收入而支付单位又没有扣缴税款的,都要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厂长经理,要起带头做表率。对自觉纳
税的好典型,要公开报道,予以表彰,弘扬正气,树立新风。
三、强化税务稽查,查处大案要案。今年下半年,各级税务部门要结合全国消费基
金大检查,在发动群众举报的基础上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
严格按税法规定严肃处理,特别是对那些偷漏税数额较大、手段恶劣的案件,要坚决依
法严惩。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税务部门认真办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结束后,
各地要选择几个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以震慑犯罪分子。
四、完善各项征管理制度,建立起正常征管秩序。各级税务部门要从税源管理、代
扣代缴、纳税申报、税收检查、税款入库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征管制度,建立起正
常税收秩序,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引入正常轨道。要建立激励机制,调动纳税人和征收人
员积极性。各级政府可从征收税款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好的单位和税务人
员。具体办法由各级税务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对此,有关部门要给
予理解和支持,其他部门不要攀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