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0日 冀劳社[2003]1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
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与省
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民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
险并轨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3〕97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
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反馈。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
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