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

冀财建[2004]25号颁布时间:2004-02-18

     2004年2月18日 冀财建[2004]25号 为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政策,切实做好直接补贴工作,特 制定本办法。 一、直接补贴的原则 (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 全。 (二)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向种粮多、粮食产量高的农户倾斜,多种多补,少 种少补,不种不补。 (三)简便易行,便于操作,群众容易明白,确保兑现到应补贴的种粮农民。 二、直接补贴的粮食品种和区域范围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粮食品种主要是小麦和玉米,补贴范围原则上为种植小麦和 玉米的区域(包括国有农场)。各设区市应对补贴区域予以限定,退耕还林区域、不宜 种植粮食的区域不予补贴。如认为确有必要对其他粮食骨干品种实行补贴的,由设区市 人民政府确定。 三、省、市、县(市、区)粮食补贴资金总额的确定 (一)全省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总额为6. 03亿元,占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额的 40%。 (二)设区市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总额根据各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和全省统一补贴标 准确定。 计算公式为: 设区市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总额= 该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全省统一补贴标准。 1、设区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根据该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平均计税常产 计算。 计算公式为: 设区市农业税计税总产量= 该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该市农业税平均计税常产 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计税常产以农村税费改革时的核定数为准。 2、全省统一补贴标准根据全省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总额和全省农业税计税总产量确 定。 计算公式为: 全省统一补贴标准(分/ 公斤)= 全省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总额÷全省农业税计税总 产量 (三)县(市、区)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总额由所在设区市根据省确定的该市粮食直 接补贴资金总额和该市确定的粮食直接补贴品种、补贴区域,比照省对设区市的计算方 法核定。 四、对种粮农户粮食补贴额的确定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标准舍零取整,计算 到元,即元/ 亩。如认为需在全市或相邻的县(市、区)统一补贴标准的,由各设区市 人民政府确定。 (二)种粮农户粮食直接补贴额根据农户应予补贴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县(市、 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计算。 1、种粮农户应予补贴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根据本县(市、区)确定的粮食补贴 品种和划定的补贴区域内的该户计税土地面积确定。 2、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根据县(市、区)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总额和应予补贴的计税 土地面积确定。 计算公式为: 县(市、区)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元/ 亩)= 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额÷全县应 予补贴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3、种粮农户粮食直接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 种粮农户粮食直接补贴额= 该户应予补贴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本县(市、区) 单位面积补贴标准。 (三)国有农场执行所在县(市、区)统一的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应补贴的土地面 积根据近三年平均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原省农垦系统所属国有农场种植面积数由省单独 核定,各市、县(市、区)所属国有农场种植面积由所在市、县(市、区)自行核定。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与兑付 (一)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在同级农业发展 银行设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要与粮 食风险基金的其他开支分别核算。 (二)省统一制定《粮食补贴通知书》印发各县(市、区),由县(市、区)逐级 发放到农户。 (三)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向种粮农户兑付粮食直接补贴资金。 六、粮食补贴资金的筹措 粮食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不足部分向中央财政借款解决。 七、保险措施 (一)认真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补贴工作负全责。 各市、县(市、区)行政一把手要高度重视粮食补贴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 安排,确保粮食直补工作顺利实施。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 组长,财政、发展和改革、监察、农业、统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主要负责同 志参加的粮食直补工作小组,统一协调和组织本地区的粮食补贴工作。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粮食直补实 施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对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内一年以上没有种植粮食作物或不符合 应予直接补贴的粮食品种而且面积又较大的耕地,在计算对种粮农户粮食直接补贴额时 应予以扣除。这部分补贴资金和县(市、区)由于统一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取整数计算而 形成的补贴余额,要采取以奖代补或设区市政府认为适当的方法,补贴给种粮农户。具 体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规范补贴发放手续。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发放要在乡、村干部监督下,由农户 户主或已成年的本家庭成员凭身份证领取,领取时签名并留指纹。 (四)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做到全程公开,确保公平合理。各地在 为种粮农户发放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前,要以村为单位,对县(市、区)确定的补贴标准、 核定到户的粮食直接补贴计税面积和农户的粮食直接补贴额,张榜公布,取得农户认可。 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严格落实“六个不准”。不准擅自变更省统一制定的《粮食补贴通知书》的 有关项目,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有关数据;不准把应发放给农户的粮食直接补贴抵扣包 括农业税在内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粮食直接补贴资金;不准以村、组集 体代领、代发粮食补贴资金;不准以任何名义,巧立名目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不准以任 何理由和方式暗箱操作。 (六)切实搞好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 式,广泛宣传粮食直补政策的重大意义和具体实施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本办法自2004年起施行,试行一年。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具体实施方案 (或办法)确定后,报省粮食直补工作办公室备案。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