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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落实第七批西藏退休人员在我省安置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2]250号颁布时间:2002-10-17

     2002年10月17日 冀劳社办[2002]250号 各市、县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33号和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组函 〔1993〕2号及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26号文件精神,为了落实第七批 西藏退休人员在我省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省负责接收安置第七批西藏退休人员13名,随迁4人(花名册附后)。 各市、县要认真协助做好西藏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 二、西藏退休人员和随迁配偶及其子女在我省的接收安置工作,由县以上劳动保障 (劳动人事)局、人事局负责,并发出《关于接收安置西藏退休干部、工人的通知》 (式样附后),办理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和随迁配偶及其子女的有关事宜。各市、县公 安机关凭《关于接收安置西藏退休干部、工人的通知》、《西藏退休人员安置及随调随 迁人员花名册》、《迁移证》办理西藏退休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户口的迁入落户手续。 三、各市、县只负责协助西藏安置退休人员工作组落实安置,不再履行代管义务。 今后西藏安置在我省的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由西藏驻北京办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 处负责。各市、县不再与西藏有关部门签定“接收安置协议书”。 四、接收安置工作中,不再收取代管费。其它费用免收。 五、接收安置西藏退休人员是一项长期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西藏驻北京办 事处安置退休人员工作组,作好西藏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 附:1、西藏第七批退休人员及随调随迁人员花名册 2、关于接收安置西藏退休干部、工人的通知                 附件2 关于接收安置西藏退休干部、工人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33号、中组部组通字〔1989〕10号、 中组函〔1992〕2号、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26号文件精神,经河北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批准,同意接收你区退休干部、工人同志来河北省市、县 (市)安置,同时随迁该同志配偶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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