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落实第七批西藏退休人员在我省安置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2]250号颁布时间:2002-10-17
2002年10月17日 冀劳社办[2002]250号
各市、县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33号和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组函
〔1993〕2号及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26号文件精神,为了落实第七批
西藏退休人员在我省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省负责接收安置第七批西藏退休人员13名,随迁4人(花名册附后)。
各市、县要认真协助做好西藏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
二、西藏退休人员和随迁配偶及其子女在我省的接收安置工作,由县以上劳动保障
(劳动人事)局、人事局负责,并发出《关于接收安置西藏退休干部、工人的通知》
(式样附后),办理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和随迁配偶及其子女的有关事宜。各市、县公
安机关凭《关于接收安置西藏退休干部、工人的通知》、《西藏退休人员安置及随调随
迁人员花名册》、《迁移证》办理西藏退休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户口的迁入落户手续。
三、各市、县只负责协助西藏安置退休人员工作组落实安置,不再履行代管义务。
今后西藏安置在我省的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由西藏驻北京办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
处负责。各市、县不再与西藏有关部门签定“接收安置协议书”。
四、接收安置工作中,不再收取代管费。其它费用免收。
五、接收安置西藏退休人员是一项长期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西藏驻北京办
事处安置退休人员工作组,作好西藏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
附:1、西藏第七批退休人员及随调随迁人员花名册
2、关于接收安置西藏退休干部、工人的通知
附件2
关于接收安置西藏退休干部、工人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33号、中组部组通字〔1989〕10号、
中组函〔1992〕2号、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26号文件精神,经河北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批准,同意接收你区退休干部、工人同志来河北省市、县
(市)安置,同时随迁该同志配偶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