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中波台改变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2]107号颁布时间:2004-01-18

     2004年1月18日 办字[2002]10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制定的《河北省设区市中波台改变 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设区市中波台改变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省编委办 省财政厅 省广播电视局 (2002年12月20日)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要求,我省决定对设区市18座1千瓦以上中波台改变管理 体制,从2003年1月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中波台改变管理体制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省、市两级 的积极性,注重工作实效,实现中波台新旧管理体制的平稳过渡。通过改变管理体制, 切实加强广播实验工作,确保完整转播中央和省级广播节目。 二、管理体制。设区市中波台目前承担的播出任务不变,其组织机构、人员和资产 等不做分割,成建制改变管理体制,实行省市共同管理。 (一)省广播电视局的职责: (1)负责对市局推荐的中波台台长人选进行考察、任免,对副台长人选进行审核、 备案。 (2)负责各中波台新进人员条件的拟定和资格审查,控制中波台用人总量。 (3)负责制定省补经费的核拨办法,负责经费分配,对经费使用实施监管。 (4)负责中波台资产的监管。 (5)负责制定和下达各中波台安全优质播出任务目标和考核办法,强化技术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 (二)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责: (1)抓好队伍建设、职工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团组织建设,负责台长人选的 推荐和副台长的考察任命,工作人员的调入调出、工资调整、职称评聘、离退休人员管 理等日常人事管理工作。 (2)负责市财政和市广播电视局对中波台应投入经费的落实,对各方拨付中波台 的经费实施日常管理。 (3)负责中波台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有效保护,确保设备、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 (4)负责完成省下达的安全优质播出任务。 (5)负责中波台的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 (6)协调和处理好与驻地周边单位的社会关系,确保台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7)完成与中波台管理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工作。 三、有关政策。 (一)设区市1千瓦以上中波台的单位规格及性质不变,人员、经费和资产(含土 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纳入设区市广播电视局的统计范围。 (二)严格按照省编委办下达的编制数额核岗定员。2000年1月1日后调入中 波台的干部职工,均由所在设区市广播电视局另行安置。中波台职工的人事、党团关系 等仍留在当地。 (三)中波台干部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项目及标准,由各市 广播电视局根据有关政策和当地标准具体研究核定。 (四)各市财政及各市广播电视局此前对中波台的经费投入,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 省财政新增的定额补助经费要足额用于中波台,不得挪作他用。 (五)凡利用实验频率转播自办节目的,该实验频率播出费用及相关设备、设施的 更新改造费用,均由使用单位负担。 (六)中波台现在使用的资产,不论由哪级投入,均不得分割,继续由中波台使用。 各中波台的资产,没有省、市广播电视局共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变更资 产的产权隶属关系。 (七)凡中波台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债权债务法定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八)中波台的台址、发射功率、播出频率等各项技术参数应按国家批准的参数保 持不变。凡擅自变更造成停播的,必须予以恢复。 四、组织领导。我省设区市中波台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由省中波台划转工作领导小 组统一领导。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在省中波台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和部署下,共同做好中波台管理体制调整工作。2003年2月底前,省广播电视局和 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会同市广播电视局对设区市l千瓦以上中波台的领导班 子、工作人员、经费和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情况逐一予以确认,省市 双方签定《中波台省市共同管理责任书》。 省、市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步调,各负其责。要严肃工作纪律, 不准隐匿、转移、出卖中波台资产,不准擅自进行中波台台址搬迁,不准擅自改变发射 台的技术参数,不准擅自更改节目播出内容,不准抽调中波台资金,不准突击花钱、分 钱、分物,不准弄虚作假和涂改、转移或者销毁财务帐目,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干。 对违反以上纪律和造成损失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中波台管理体制调整 工作顺利完成。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