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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冀劳社办[2002]89号颁布时间:2002-04-25

     2002年4月25日 冀劳社办[2002]89号 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和 要求,以及省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关于200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2002年,我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 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为目标,以清理和规范经济管理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为 重点,坚持制度创新,加强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职能转变, 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 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并建立后 续监管制度;可以用市场机制替代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事项,要规范操作、简化程序、公开透明、明确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 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近期主要抓好三个方面工作的落实:   一、继续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合法、合理、效能、 责任、监督五项原则和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去年工作的基础 上,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继续做好削减和处理工作。清理处理行政审批 事项的标准和要求:   (一)遵循合法原则,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1. 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督、指 导、负责、检查等,下同),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定、文 件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审批除 处),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2.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 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   3.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审批,规章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 设定行政审批,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可以设定行政 审批。除此之外,其他部门文件及部门内设司(局)文件、省政府及我厅文件设定的行 政审批事项,以及根据领导讲话、批示、指示等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二)坚持合理原则,严格界定行政审批的设定范围。   1.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确定 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十四个方面的限定范围,对照规定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核定,凡超出范围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2. 以涉及经济管理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为重点,对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政企不分、 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等市场主体资格的前置性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如设立公司、其他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3.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外,对企业的投资等经营活动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 应当予以取消。   (三)贯彻效能原则,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1. 我厅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符合合法、合理原则的同时,对照省政府批复的机构 改革“三定”方案进行清理处理,职能增加或者划入的,通过市场、中介组织、行业自 律、加强监管等手段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或者保留行政审批。   2. 实施行政审批,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强化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对一项 审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一个单位代表本部门统一对外,其他单位配合办理,不得多头、 重复审批。   3. 能够由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我厅不再审批;必 须由我厅审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审批应当取消。   4. 对内容雷同、关系相近、能够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予以合并。   (四)清理处理行政审批事项与清理法规、规章、文件相结合。   各处室、各单位要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公布废止的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性文 件以及清理出的与WTO规则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与拟保留的行政 审批事项逐项核对,凡是依据已经废止的法规、规章、文件所设定或者保留的行政审批 事项,应当予以取消;前期已作出下放、改变处理的,要及时调整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搞好衔接,认真清理处理行政审批事项。   对国务院各部门及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改变的审批事项,各单位要逐项进行核 对,依据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对国务院各部门及省政府确定保留或下放、改革的审批 事项,要依法审批、严格规范;对国务院各部门及省政府依法设定的审批事项,不符合 我省情况的,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处理的建议,但需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各处室、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省政府的要求,对每项审批事项进行清 理核对,对照标准作出相应的处理。既不能为部门利益,把应该取消的事项保留下来, 也不能为了图省事,将审批事项一减了之。凡是能够通过引入市场机制解决的,应当通 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去解决;通过市场难以解决,但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 应当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解决不了, 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要尽量通过除审批之外的其他监管措施来解决,只有在有关手段 和措施都解决不了时,才可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去解决。   各处室、各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情况于2002年4月25日报厅行政审批办 公室。   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和设定、实施行政审批要坚持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我厅将按照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审批 责任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批管理制度,同时,建 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审批单位要公布行政审批的内容、 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审批结果一律公开。为保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 使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权,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制定与行政 审批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明确和规范审批程序及规则,做到有政 策遵循,有制度约束,有渠道监督,有程序检查,有处罚措施。对滥用行政审批权、徇 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各处室、各单位对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行政审批责任、监督制度和规范审批程序 的情况,要在2002年5月10日前报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各处室、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进一步加深对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的认识。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真正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 要性,尤其要看到加入世贸组织对行政审批制度带来的挑战。克服各种思想障碍,认真 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落实。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处理工 作,要坚持原则,严格审核把关。要注意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把改革 摆到重要位置,精心组织,认真清理,逐项审核,真抓实改,完善监管制度,确保改革 取得实效。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02年7、8月份对全省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情况,包括行政审批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取消、下放、引入市场机制 的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建立了规范的责任制度和监管措施,审 批公开、监督制度是否落实以及审批效率是否提高等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检查结果。因此,各处室、各单位要把行政审批工作作为当前我厅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 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这项工作的同志要集中精力,认真抓好落实,对 清理处理意见严格审核把关,落实监督原则,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 我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完成。 附件: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业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国办 发〔2001〕96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省政府令〔2 001〕第11号)   4.《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令〔2001〕第16号)   5.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门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 的决定》(省政府令〔2001〕第26号)。   6.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 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   7.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0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 作的实施意见》(冀审改发〔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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