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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

市政[2002]35号颁布时间:2002-04-04

     2002年4月4日 市政[2002]3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进一步 改革和完善市对县(市)区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是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和统一 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将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融入全球经济,这种收入划分 办法的改革势在必行。 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决定改革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实 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同时,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省政府决定改变按企业 隶属关系划分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收入的做法,重新确定省与设区市的分享税种, 实行省市按税种比例分享,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中央、省改革和完善 分税制体制精神,市政府决定完善对县(市)区的分税制体制。 二、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按照中央、省分税制改革精神,合理划分市与县 (市)区收入范围。 (二)保持体制的相对稳定。县(市)区组织的收入,除中央、省分享外,市级不 再分享,全部留到县(市)区。中央、省下划的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市内5区 和高新区的,全部集中到市本级;在县(市)和矿区的,除石家庄炼油厂、石家庄炼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西柏坡电厂缴纳的税收集中到市本级外,其余全部放到 县(市)区。 (三)维护县(市)区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县(市)区净上划的所得 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定额返还(按省清理核实数)。省返还的收入增量,通过比例返还 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市)区进行分配,市级不集中下级财力。 (四)充分调动县(市)区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健全各级收入体系,既 要保持市级财政既有的调控能力和县(市〉区必要的自我保障、自我发展能力,又要保 护县(市)区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各级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五)风险共担。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原则上 按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由各级共担。 (六)对县(市)矿区和市内区实行不同的体制形式。考虑市内区和县(市)矿区 具有不同的职能和财政经济特点,市内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与整个城市不可分割,对市内 区和县(市)矿区采取不同的收入划分方式。同时,各级政府职责权限与支出责任划分 暂不做变动。 三、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省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精神及以上原则,划分市与县(市)区的收 入范围。 (一)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坐落在市内5区和高新区的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以及以上单位与其他单位 (含外资企业)联营、参股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 %、市分享15%;坐落在市内5区和高新区的区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经 济,以及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含外资企业)联营、参股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增值税, 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区分享15%;坐落在县(市)和矿区的企、事业单 位(除石家庄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西柏坡电厂外)和个 体私营经济缴纳的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县(市)矿区分享15%。 (二)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中国迸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 除此之外的地方营业税,为省、市、县(市)区共享收入。具体分享办法与比例:坐落 在市内5区和高新区的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以及以上单位与其他单位(含外资企 业)联营、参股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营业税,省分享10%、市分享90%;坐落在市 内5区和高新区的区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经济,以及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 (含外资企业)联营、参股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营业税,省分享10%区分享坐落在县 (市)矿区的企事业单位(除石家庄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学好电 厂、西柏坡电厂外)和个体私营经济缴纳的营业税,省分享10%、县(市)分享90%。 (三)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铁道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 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继续作为中央的收入。跨省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市以下分享部分,按相关 因素分配给我市的收入,作为市级收入。以上规定之外的驻我市境内各级各类企业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为中,央与省市、县(市区)共享收入。具体分享办法与比 例:坐落在市区内5区和高新区的市属及以上其它单位(含外资企业)联营、参股的单 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市分享25%。20 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20%;坐落在市内5区和高新区的区属及以 下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经济,以及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含外资企业)联营、参股的 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区分享25%。 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区分享20%;坐落在县(市)和矿区的 企、事业单位(除石家庄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化王国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西柏坡 电厂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02年中央分享国50%、省分享25%、县(市) 矿区分享圃2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国20%,县(市)矿区分享 20%。2003年以后骂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 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分享办法与比例:坐落在市内 5区和高新区的市属及:以上各单位,以及以上单位与其他单位联3营、参股的单位代 扣代缴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 5%、市分享35%。2003年三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市分享30%; 坐落在市内5区和高新区的区属及以下单位,及这些单位与其他单位(含外资企业)联 营、参股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体私营经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2年中央自分享5 0%、省分享15%、区分享则。20叫中央分享毗省分享州、区分享30%;坐落在 县(市)和矿区的单位代扣代缴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002年中 央分享50%、省分享15%、县(市)矿区分享35%。2003年中央分享60%、 省分享10%、县(市)矿区分3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 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五)石家庄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西柏坡电厂税收 的划分 按属地征收。石家庄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西柏坡电 厂缴纳的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15%;营业税,省分享1 0%、市分享90%;企业所得税,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市分 享23%。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20%;个人所得税, 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县(市〉分享35%。2003年中央分 享60%、飞省分享10%、县(市)分享30%。2003年以后年份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消费税,全部为中 央级收入,但纳入市本级财政总收入规模3其他税收按体制前的范围就地缴入县(市) 级财政。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划分 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分成收入全部享30%;坐落在县(市)和矿区的单位代扣代 缴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 县(市〉矿区分享3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县(市)矿区 分享3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 整。 (七)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2002年,各县(市)区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返还,以各县(市)区20 01年税收返还数为基数,按中央返还公式计算确定,各县(市)区上划中央“两税” 增长率按同口径测算确定。2003年及以后年份的税收返还,按中央公式算确定。各 县(市)区净上划中央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返还数额,以2001 年为基期年核定。按2001年上级杉定的所得税实际收入及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 分情况,核定2001年县(市)区净上划中央财政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为基数,每年 定额返还县(市)区。各县(市)区净上划省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 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的税收返还数额,以2001年为基期年核定。按2001 年核定的实际收入及“四税”分享改革省、市、县(市)区各自级收入划分情况,核定 2001年净上划的“四税”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对自县(市)区“四税” 返还基数。2002年及以自后年份,省对各市“四税”返还数额在上年“四税”返还 数额的基础上,增加一个集中市增量返还数额(返还50%)。其中,属于集中县(市) 区的增量如数返还各县(市)区。省返还市后净集中各市增量部分,用于对下一般性转 移支付。其中,转移支付补助市的资金,市财政全部用于对困难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由受补助县区统筹安排,优先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 要。税收返还的具体计算公式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八)原来在各县(市)区交叉缴纳所得税的企业,按新体制相应调整 四、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 按照中央规定,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 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务局要重新 鉴定企业纳税级次,建立台帐,强化征管,严禁混级混库。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税、营业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改革后原则上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 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 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级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 或混库等行为,一经查出,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新体制实行后,如果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收入和上划省的“四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财政一旦扣减市的税收 返还基数,市财政将相应扣减县(市)区的税收返还基数。 (四)县(市)区对乡(镇)财政体制要进行配套改革。对乡镇分税制体制的确定, 要立足调动基层培植财源和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着力培养乡镇自我发展能力,确保 基层政权运转的基本需要。根据各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财政收入规模、 人均财力水平、乡(镇)人口等因素,将乡(镇)划分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 体制:对于经济实力较强、财政收入规模较大、人均财力水平较高的乡(镇),实行分 税制体制,按照一级政府职能和支出责任所需财力规模确定县乡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 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财政收入规模较小、人均财力水平较低的乡镇,实行县级统收统 支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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