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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私人办学暂行办法

冀政[1982]217号颁布时间:1982-10-23

     1982年10月23日 冀政[1982]217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各种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艺的人才,以满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 需要,在国家、集体办学的同时,大力提倡和积极支持私人办学。 第二条 私人办学是多方面培养人才,广开就学门路的一种形式。它可以调动社 会上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的知识和技艺得以传授给后人,贡献 给社会。 第三条 私人办学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行自愿互利,教有所长,学有所得, 适应需要的原则,提倡尊师爱生,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二、办学条件和形式 第四条 凡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特种技艺,热心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退职退 休的工程技术人员、医生、教师、专家、教授、艺人以及其他人员,均可申请办学。 在职的各种人员,不准搞私人办学。 第五条 办学形式可灵活多样,可以一个人自办,也可以几个人合办;可以整日 办,也可以业余办;可以办学习班,也可以办学校;可以集中上课,分散复习;也可 以边学习,边劳动。总之要根据学习内容和条件,确定切合实际的学习方法和办学形 式。 第六条 学习内容,可参照办业余学校的要求,培养具备某种学历程度的专业人 才;也可根据办学者的专业知识和特种技艺,就某种单项技术培养学生一技之长。师 资,以办学者讲授为主,如学习内容多,可适当聘请兼课教师。聘请在职人员兼课, 应先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 私人办学要具备一定的学习场所和简要的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三章、招生对象和结业后的去向 第八条 招生对象应是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青年,以及 其他自愿学习的人员。招生办法,可以自愿报名,经过考试,择优录取;也可以按着 学习内容要求,通过协商,双方同意,即可录取。 第九条 学习期限要根据所学专业的实际需要确定,可长可短,由办学者自定。 第十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应制定每届或分年度的教学计划,对教学内容、教学 方法、培养目的、授课时数等做出明确规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过考试合格者,由学校(班)发给证明书,以证明 其学识。国家不包分配,在国家招工时,如符合招工条件,所学专业对口,经过考核, 在同等条件下,可尽先录用。考试成绩达到技术等级者,可免于学徒期。对学习成绩 优秀者,经本人申请,按自学成才考试办法,经国家考试合格,可授予相当学历证明 或技术职称,在其被录用参加工作后,可享受同等学历待遇。 四、管理 第十二条 私人办学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开办学校(班), 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或农村生产大队研究同意,报当地县(市辖 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负责审批的部门要对拟开办的学校(班)的招生、教学 等有关具体事宜逐项进行审查。对被批准办学的,发给办学凭证。 第十三条 私人办学的开办费,原则上应由办学者自筹,日常经费以及办学者的 劳动报酬,由学生缴纳的学费或者从学生劳务收入中解决。每个学生每年(学期)缴 纳学费的数额,由办学者自定。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私人办学应予以支持,在校舍、教学设备等方面为其提供 方便;办学者必须按着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办学,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培 养学生。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授权省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就这个问题下达新的规定时, 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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