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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会[1999]21号颁布时间:1999-03-05

     1999年3月5日 冀财会[1999]21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厅(局):   为了加强会计电算管理工作,促进我省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有规 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附:河北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促进我省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 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厅管理全省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管理本市、县 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制定会计电算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工作、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   (四)加强对会计软件评审部门及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会计软件质量的 不断提高;   (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软件市场,引导会计软件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七)运用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的审批、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会计电算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九)总结、交流、宣传、推广会计电算化先进经验。   第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的 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指导本行业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应制定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并 组织实施,促进本部门、本行业会计电算化的发展。   基层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会计电算化。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主要承担者。   第五条:在我省境内销售、应用的会计软件应当经过评审。   (一)国内、外国及港、澳、台的商品化会计软件应当通过省级以下财政部门, 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软件评审中介机构组织的评审。   (二)非商品化会计软件的评审工作,由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进行 评审,评审结果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财政部门确认,通过评审的非商品化会计软 件,在行业系统范围内使用。   (三)通过评审的会计软件,由省财政厅核发《河北省会计软件使用销售许可证》 (格式见附件一)。   (四)通过评审的会计软件经过较大修改后,应及时报原组织评审的部门或中介 机构进行重新评审(评审以修改部门为主)。   第六条:会计软件经过评审应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财 政部[94]财会字第27号)。   认定会计软件评审中介机构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省财政厅定期公布通过评审的会计软件名单供基层单位选择。   第七条:我省境内的会计软件的经销单位,应接受省、市财政、税务、审计、工 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应执行《河北省会计软件市场管理办法》并作好软 件售后服务工作,保证用户如期甩帐。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计软件售后服务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八条:对会计软件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在我省从事会计软件经销的单位(包括同一个会计软件的各个经销单位),应按 规定到省财政厅注册登记,办理《河北省会计软件使用销售许可证》,否则视为非法 使用,其用户甩帐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第九条: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安全,便于联网共享资源,基层单位开展会 计电算化选配会计软件,应填报《选配会计软件申报表》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同级财 政部门审定(见附件二),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应当选择已 通过正式评审,并已取得《河北省会计软件使用销售许可证》的合法会计软件。   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及时申报甩帐,人机并行一般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以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应按照《河北省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审批管理办法》 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   开展会计电算化的集团企业,应加强对集团内各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统筹规划, 向集团网络方向发展,逐步实现集团软件网络化。   第十条: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的部门,应按照《河北省会计 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会计电算化无纸考试(初级)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保证培训、考试质量。   第十一条: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培训、选配会计软件、甩帐审批、软件评审等 不按本办法执行的单位,财政部门不再予以办理会计电算化证、会计证、会计资格考 试等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各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会计电算化工作情况 表》(见附表三),作为考核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领导、加强会计 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管理、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工作管理及本地会计软件市场管 理、提高会计工作现代化水平,促进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 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一:河北省会计软件使用销售许可证   冀财软证 号   注册登记内容:   1、注册登记单位全称(公章):   2、会计软件名称:   3、会计软件平台、版本:   4、单用户或网络:   5、软件性质(商品化或非商品化)   6、组织软件评审单位全称:   7、通过评审文号、时间:   8、通过评审功能模块名称:   9、软件适用范围:   10、软件开发单位全称:   11、软件销售服务单位全称:   发证机关(公章):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本证有效期1年,期满年检。 附件二:选配会计软件申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拟选配会计软件名称:   拟选功能模块及报价:       软件平台、版本:       软件开发单位全称:   软件经销单位全称:     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注:基层单位选配会计软件应填报本表。 附件三:会计电算化工作情况表   市财政局(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年培训人数: 培训比例: % 累计培训人数: 培训比例: % 是否采用无纸化考试: 是否在固定考点考试: 考点数量: 个 本年批准甩账户数 甩账比例: % 累计批准甩账户数 甩账比例: % 甩账单位复查户数: 复查比例: %   本年制定的管理办法或制度:       本年组织举办的其他会计电算化活动:   宣传活动情况:   其他活动情况: 科长: 填表人: 注:1、培训比例为培训人数占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人员 数的比例;甩账比例为甩账户数占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县级以下国家机关数的比 例。   2、本表各市财政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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