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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销货退回等征、抵税规定及帐务处理的通知

财税一199413号颁布时间:1994-05-06

     1994年5月6日 财税一199413号   各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增值税、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及会计处理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销货退回等如何计算增值税、消费税问题,在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出新规定之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一、销货退回的税收规定及会计处理:   (一)1994年当年货物销货退回的税收规定及会计处理:   发生1994年当年货物销货退回业务,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和销 售成本,其帐务处理为:   借: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用红字在贷方登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红字在贷方登记)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借:产成品(库存商品)    贷:产品(商品)销售成本   (二)1993年底以前销售货物,1994年销货退回的税收规定及会计处理:   1993年以前销售的货物,其销售收入、成本、税金的口径与1994年相比, 均发生变化。因此,对1993年底以前销售货物,1994年销货退回时,应计算 调整有关账目金额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1、计算调整有关账目金额:   (1)将原含流转税(以下简称“含税”)销售收入调整为不含税销售额,调整 公式为:          含税销售收入   不含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其中增值税税率为新税制税率   (2)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率   (3)将原含税产成品(库存商品)金额调整为不含税产成品(库存商品)金额 和已征税额,调整公式为:   不含税产成品(库存商品)金额=含税产成品(库存商品)金额-已征税额   已征税额为:             1993年生产成本               中外购扣除项目成本   工业企业=含税产成品×─────────×扣除率              1993年生产成本   商业企业=库存商品进价×扣除率   扣除率规定为:购进农产品为10%;其他产品为14%。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 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税一〔1994〕25号文转发)规定:“1994年1 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发生退货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销货方或 退货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应根据此项退货额调整期初存货的有关数字。”根据这一 规定,企业1993年以前销售货物,1994年销货退回的,应冲减本年销售收入、 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并调整期初存货已征税额有关数字。   2、销货退回的帐务处理:   冲减当期销售额和应交税金:   借: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在贷方用红字登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贷方用红字登记)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冲减当期销售成本并将已征税额挂帐:   借:产成品(库存商品)(无税)   借: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贷:产品(商品)销售成本   将已征税额挂帐数额冲抵按整体税金计算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产品(商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借方用红字登记)   对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和“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的企业,199 3年底以前已计算扣除税金的存货,按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办理销货退回时,应将退货成本中分离出的已扣除税金,按市财政局财企一(199 4)4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 通知〉的通知》中规定,列在“递延资产”科目,分期在“管理费用”中摊销。   二、企业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等收货凭证暂估入金额的抵税规定及帐务处理:   对于企业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等收货凭证的暂估入账金额,月末登记入账时按不含 税价格登记以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暂估入金额不得登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下月初用 红字作上述同样分录予以冲回,待收到发票并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 序,登记以下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   三、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购进货物取得不符合增值税有关规定发票的抵 税规定及帐务处理:   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购进货物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 进口货物除外)或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 抵扣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后,根据普通发票金额或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 合计金额登记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如将不得抵扣税额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按已计 入税额登记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用红字在借方登记)   四、对视同销售的三种行为征税规定及帐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 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 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对视同销售的三种行为,纳税环节和帐务处理如下: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1、企业将委托代销的货物发交受托代销单位:   借:产成品(库存商品)--委托代销产品(商品)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单位报来代销清单,按销售金额和根据销售金额计算的销项税额给 受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应纳消费税的货物,根据代销单位报来代销清单所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的 消费税,登记以下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二)销售代销货物   1、销售代销货物   企业接受的代销商品销售后,按照销售价格和根据销售价格计算收取的销项税额, 登记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借: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向委托方提供代销清单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金额和注明的销项 税额,登记以下分录:   借:受托代销商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代销商品款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   1、货物移送方,根据移送价格和移送价格计算的销项税额:   借:内部往来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货物接受方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内部往来   3、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应纳消费税的货物,根据最终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的消费税额,登记下列分 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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