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降低商品住宅交易登记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房地[1999]792号颁布时间:1999-10-09
1999年10月9日 津价房地[1999]792号
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搞活我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使住房建设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将我市商品住宅交易登记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买卖登记费: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收费标准,由房价总值的4‰降为2‰。
购买1997年底以前竣工的空置商品房,买方登记费由2‰ 降为1‰ 。
二、房产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收费标准,由房价总值的10‰
降为5‰。购买1997年底前竣工的空置商品房交易鉴证手续费由5‰降为3‰。
三、凡出售私产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后,一年之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
的居民,新购商品住宅的登记费、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按其差额部分收费,其标准按
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
四、租赁鉴证手续费:出租私产房、房改购房的,租赁鉴证手续费由租金总额的
5%降为3%; 出租商品住宅的,租赁鉴证手续费为租金总额的1%。鉴证手续费由
租赁双方各负担50%。
五、商品房产权登记费:对1997年底以前未办商品房产权登记的单位,补办其手续
时,登记费由房价总值的2‰,降为每建筑平方米0.20元,并减免滞纳金。
六、其他房产转移登记费、房产变更登记费仍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1993〕
津价费字第130号文件执行。
七、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到文件后,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变更手续。
八、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违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九、本通知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时限为1999年10月20日至2000年1
2月31日。原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