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工[2000]393号颁布时间:2000-07-20
2000年7月20日 津价工[2000]393号
各区、县物价局,天津电力公司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0]74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
下:
一、根据国家的规定,经研究,我市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按国家规定的架
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收取, 供电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
路的收取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对架空线路按地下电缆贴费标准收费。
二、按照国家规定,我市城乡电网建设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供
配电贴费或增容费。
三、为扩大电力市场,鼓励城镇居民增加电力消费,对我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包括一户一表用户)不得收取供配电贴费或增容费。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配电工程贴费收取的监督检查,对各种
乱收费行为,要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上述规定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