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 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0]415号 颁布时间:2000-07-26
2000年7月26日 津价房地[2000]415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下放部
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物价局管理的范围
(一)市、区县房管局、规划(土地)局、建委系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房地产评估收费,津房置换连锁店收费,公有房屋置换收费。
(二)三资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自管的住房置换收费、房地
产评估收费、商品房销售代理收费。
(三)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
二、区、县物价局管理的范围
除市管范围以外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
三、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物价局管理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物价局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许可证》时,应由房地产中介
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市房管局《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填写《申领收费许可证登记表》、《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表》各一份
(附表1、2)。
(三)区、县物价局填写《天津市区县物价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审批表》(附
表3)。审批合格后,颁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四、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统计工作,各区、县物价局颁发经营性《收费
许可证》后七日内,将《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表》、《天津市区县物价局房地
产中介服务收费审批表》报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
五、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表一、申领《收费许可证》登记表
表二、《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表》
表三、《天津市区县物价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审批表》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