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禁销售和使用劣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通知
津劳锅[1999]164号颁布时间:1999-04-27
1999年4月27日 津劳锅[1999]164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锅检所及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制瓶厂:
现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1998年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抽查结果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
钢瓶的销售和使用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购买《通知》中所列不合格产品,并对所属气瓶进行一
次自查,属于不合格产品的一律停止使用,将自查结果,停止使用的数量和牌号报我
局锅炉处。
二、各气瓶检验站,发现《通知》中所列不合格产品,一律判废,并按《瓶规》
要求做破坏性处理。
三、各区县劳动局要对本区县钢瓶经销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要
采取措施,制止销售。
四、市锅检所对我市钢瓶制造厂的监督检验要严格执行规程、标准、规则规定,
严把制造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1998年液化石油气钢瓶质量抽查结果的通知
(质技监锅字【1999】2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