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合[1999]141号颁布时间:1999-04-12
1999年4月12日 津劳合[1999]141号
各区、县劳动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统一规范全市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
根据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应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现
就当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明确如下:
1、各区、县劳动局在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中要统一政策、统一要求、统一程序遇
有新问题要及时与市局沟通及时解决。
2、市、区、县劳动合同鉴证责任分工仍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3、用人单位一般应使用统一劳动合同文本,特殊行业的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
中反映本企业的特点,要求使用自己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必须报经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审核批准。各区、县劳动局在劳动合同鉴证时应查验用人单位出示的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的批复件。
4、用人单位鉴证应提交《企业申请劳动合同鉴证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使用
统一表格(不得复印),鉴证后鉴证机关加盖印章。
5、劳动合同变更、续签需办理鉴证,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鉴证。
6、为避免出现双重劳动合同,在办理鉴证时,应查验劳动者本人出示的上一用
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失业证》。
7、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过去
的一式三份改为一式两份。
8、全市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凡是不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的,
一经查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凡超过规定时限鉴证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鉴证部门应要求用人单位做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鉴证。
以上要求请各区、县劳动局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时认真落实,遇到新问题请及时
与我局劳动合同管理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