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下岗、失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劳局[2000]229号颁布时间:2000-07-13
2000年7月13日 津劳局[2000]22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保证我市综合治理道路环境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下岗、失业职工,
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就认真做好综合治理道路环境秩序过程中下岗、失业职
工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环境治理和再就业工作两不误。
综合治理道路环境工作是我市全面上水平、建设国际化港口大都市的重要举措,
也是塑造我市良好形象,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区、县劳动保障
部门应积极参与和支持综合治理道路环境工作。其中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要积极会
同各有关方面认真解决好相关下岗、失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使我市综合治理道路环境
工作和再就业工作都能顺利进行。
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下岗、失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1、在综合治理中,涉及到属于安置范围的下岗、失业职工,由各区、县劳动保
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本区域内各类合法、规范的市场进行安置。并按照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政发【1
998】62号)文件规定,落实好下岗职工在商贸街(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项优惠
政策。
2、对综合治理中涉及的特殊困难下岗职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再就业
基地予以安置。对于不挑不拣,要确保24小时内就业。
3、各级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寻求空岗信息。认真做好综合治理道路环
境秩序中下岗、失业职工的职业指导、转岗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凭相关证明全部实
施免费服务。
4、对综合治理中暂时未安置的下岗职工经本人和企业申请,按规定条件进入再
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
5、严格控制外来劳动力。年底前停止审批企业一般性岗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对
于新从事个体经营的外来劳动力,暂时停发"就业证"。
三、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区、县劳动部门要把综合治理道路环境秩序过程中涉及的下岗、失业职工的安
置问题做为当前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来抓。要深入了解情况,细致进行工作,
积极化解矛盾。在保障综合治理道路环境工作的实施的同时,切实解决好下岗、失业
职工的安置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