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三三制”范围问题的通知
津劳力[1999]147号 财社联[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04-14
1999年4月14日 津劳力[1999]147号
财社联[1999]12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加
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
9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资金实行“三三制”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97年、98年连续亏损的国有企业,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采
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
二、在实行“三三制”的国有企业中,已经停产半停产,同时在岗职工人数占全
部职工不足50%,且在岗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我市地方国有企业平均工资80%的,
可以确认为困难企业。
三、在困难企业中,已经全面停产,且资产运营和三产业收入在按财务规定合理
开支后无力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区、县、局(总公
司)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企业负担的部分,
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四、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