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劳局[1999]193号颁布时间:1999-05-17
1999年5月17日 津劳局[1999]193号
各部、委、办,各区、县、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
现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仍由原经办机构负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负责
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单位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申报。对于养老保险费实行差额缴拔的缴费单位,每月1
0日前办理缴费申报。对于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也可以按季办理缴费申报。
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申报暂使用我市现行的表报。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除执行《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方式规定外,可
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5】004号《关于执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
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即:“收付双方无须事先订立经济合同,可根据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出具的委托收款凭证,按月优先代为扣缴,及时划转。”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