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1999]325号颁布时间:1999-09-02
1999年9月2日 津劳局[1999]3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提高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中央12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五部门的6
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1999年7月1日起调整社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
险金发放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市内六区、新四区、塘汉大地区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处于第1个月
至12个月内的,每月由232元调整为302元;领取失业保险金处于第13个月
至第24个月内的,由每月232元调整为272元。
二、蓟县、静海县、宝坻县、武清县、宁河县地区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
处于第1个月至第12个月内的,每月由224元调整为292元;领取失业保险金
处于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内的,每月由224元调整为262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