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文教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财事[1998]151号颁布时间:1998-07-16

     1998年7月16日 财事[1998]151号 市文化局、体委、广播局、教委、教育局、科委: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办法》,进一步制定行业事业单位 财务制度,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现对市级文教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 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福利基金   事业单位年终收支结余,除专项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余部分由主管部 门按照40%以内的提取比例核定职工福利基金,报市财政局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提取的奖励基金转入职工福利基金合并使用。   二、修购基金   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 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25%以内核定,报市财政局备案,在规定范围以外的提取比 例,报市财政局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行业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和事业特点,在 制定行业财务制度时确定出具体的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提取比例。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