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 免 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预[1998]146号颁布时间:1998-10-20
1998年10月20 财预[1998]146号
各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国库各支
库: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 免 退"税办法有关预
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
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税务机关应按照"免抵退"税规定的审核要求,对出口企业上报的出口货物
退税申请表及附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逐笔审核,
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并办理完退税手续后,按季度汇总填列《有进出口经营权
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情况审批表》(一式六份附后,以下简称《审批表》)
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季报表》(一式两份附后,以下简称
《季报表》)。1998年前三个季度的《审批表》和《季报表》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国
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后各季度的《审批表》和《季报表》于每季度后20
日内报送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审批表》和《季报表》的填报范围包括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全部企业,
含办理"免抵",而不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此类企业也应按要求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
请表及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凭证。征税机关对出口企
业上报的申请表及所附各凭证审核无误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
三、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征税机关报送的《审批表》进行审核,
签署意见后,批复各征税机关,并抄送市财政局、财政部驻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抄报市国家税务局。
四、各征税机关根据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批的"免抵"税金额,按有关出口企业
应纳国内增值税的预算级次,开具"更正通知书",并附《审批表》送同级国库办理调
库,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市级或区县级)和"免抵调减增值税"数额。
五、国库各支库按到征收机关送来的"更正通知书"及所附《审批表》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办理调库。由中央级的"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调入共享收入的"免抵调增增
值税"科目。
六、各有关政策,分别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按管理
权限进行解释。
附件:1、《关于实行"抵 免 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预字[1998]242号)(略)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情况审批表(略)
3、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季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