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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05]860号 颁布时间:2005-06-08

     2005年6月8日 京财农[2005]860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关于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 民就业增收的意见》(京政农发[2005]27号)及《市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滚动 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农[2001]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 对符合(京政农发[2005]27号)文件要求,并分别经市农委、区县人民政府 审核批准,按照规定的扶持标准对个人或项目单位,给予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 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凡各乡镇、区县及市级单位申报扶持资 金的项目,均需纳入北京市财政局支农项目库,实行统一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经区县政府审批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个体工商户,区县财政部门应汇总 后做为一个项目,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同时上报市级 财政。    第六条 其他需由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的区县项目,在上报市乡镇企业局和市 农委企业处之前,应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 库,同时编制《区县二三产业资金情况表》上报市级财政。    第七条 其他需由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的市级项目,在报送市乡镇企业局和市 农委企业处之前,应由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项目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 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    第八条 上述项目在进行支农项目库录入时,在政策类型选择上应选择“01农 业”下的“011农业政策资金项目”类型。    第九条 以上纳入支农项目库的项目,除符合有关项目库申报条件外,还应具备 以下材料:    1、农民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资金到位证明;连续3个月的 纳税证明;区县政府审批证明。    2、其他各类项目: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竣工验收证明;经区县级劳动部门 核准的新增劳动力就业名单。    第十条 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农民个体工商户的资料保管及档案管理工作。区县和 市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除农民个体工商户以外其他各类项目的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扶持二三产业资金列入第“07”类“农业支出”类下第“0709” 款“其他”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分别根据市农委、区县政府(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审批情况, 结合支农项目库中项目的申报,经核对后,分别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市级项目单位和区 县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市财政预算指标通知单后,分别将扶持资金拨付 到本级项目单位或乡镇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部门在收到区县财政拨付的扶持资金后:    农民个体工商户的扶持资金采取直补的方式,由乡镇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兑付给 个人,同时填写《农民个体工商户资金发放情况表》;    其他项目的扶持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扶持二三产业资金的审批截至到当年的9月30日。9月30日以后 注册成立的上述企业或改扩建项目、农民个体工商户可纳入下一年度扶持范围。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扶持资金准确、及时、足额拨付给 项目单位或个人,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 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对在执行中存在虚报、冒领情况的,一经查实,将依据《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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