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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京发改[2004]2541号颁布时间:2004-11-19

     2004年11月19日 京发改[2004]2541号   市各委、办、局:    根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部门《收费许可证管 理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进行 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换发新《收费许可证》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 如下:    一、年审范围    本市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等单位(含所有领取 《收费许可证》及《票据购领证》的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 收费。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市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    (三)购领和使用收费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银钱收据和罚没款(物)票据的使用是否规范。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 费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情况。     (五)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入、支出情况。    (六)收费单位是否具有行政、事业、非企业法人和受委托的专业资格。    三、年审文件依据    (一)《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市政府、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有关收费文件。    (四)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    (七)《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1年北京市清理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京财综[2001]2176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 [2003]1137号)。    (八)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文件。    (九)《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    四、年审、换发新《收费许可证》时间安排和分工    (一)年审、换发新《收费许可证》时间为2004年12月13日至2005年 1月21日。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负责市各委、办、局、市属高校、各区县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审,其它由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局负责年审。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各委、办、局及直属单位、市属高校、各区县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换发新《收费许可证》工作,其他由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负责换发。    五、年审程序和方法    (一)各单位持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收费标准批准文件及《收费许可证》正、 副本和本单位的法人证书(需经有关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提供服务并收费的,要提 供有关政府部门的资格批准文件、证书);高等院校还需持有市教委核准的学费、住 宿费审核表;填写本单位2003年的收费收入、支出表,按收费项目逐项填写收入, 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所用票据种类填写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登记表》、《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年检登记表》、 《北京市罚没款(物)票据年检登记表》。    (二)提供本单位2002-2003年度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 业单位银钱收据、罚没款(物)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三)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后交回。经审验合格 后,通知收费单位领取新的《收费许可证》(收回旧证)。    六、涉及合并及取消收费项目的单位,须办理变更、废止收费项目、票据购领证 及收费票据的核销手续。对涉及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不办理《收费许 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发票收费。    七、旧《收费许可证》和未年检的《票据购领证》,从2005年2月1日起废 止,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审而继续收费的单位一律视为乱收费行为,将按照《北 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供应其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    八、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文件的通知》(京发 改[2004]1825号)规定,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实行收费公示。未填写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审核表”、未经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加盖公 章的,在换发《收费许可证》和年审时一并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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